转股价朝下修正条款:是发行人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保证可转债发行公司转股的一种手段。一般在发行方案中规定了当股票价格相对于转股价格连续差于某一程度,即代表着可转债的期权处在虚值的状态时,发行人和投资者事先约定可以从新议定转股价格的条款。在该种情形下,发行人为了保证可转债从新处在实值状态,有权依照适当的比例调低转换价格,从而增长了转换比例,以期来诱导转债人转换。
首要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在持有期内,受于标的股票价格连续走跌而无法行使转换权利,仍能在约定的野战执行转股坐果物从新设定,促使调整后的转股价靠近于当时的股票价格,激励转债投资者选择转股来获利。
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是深宝安(000009),2008年更名叫“中国宝安”,最终以失利告终。2008年中国可转债券市场场共有14只可转债,其中11支可转债执行了转股价朝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