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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

外汇网2021-06-20 21:04:03 90
简介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均为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一种是合伙企业制;一种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叫私募股票基金,只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才可叫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特点

(一)私募资金,但途径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规模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均为资金实力雄厚、资本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致使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人,也可以是机构投资人。

(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显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尽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首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没有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因为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所以,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务必付出适当的付出,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导致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另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相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途径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途径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来说,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或许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或许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持续地涌入PE市场。

(四)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转经验,能够帮助企业策划适应市场需求的成长战略,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执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人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发展前景

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首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人筹集资金执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首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好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显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胜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其中比较有名的S.A.C私募基金,此基金于2010年8月1号开始在中国募集资金。属性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在发展初期,逐渐承受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其第一个属性是私募。私募有三个内涵: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或投资人的规模和资格有一定要求。美国最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人数不能胜过100个人。投资人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最初投资人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高达适当的水平;机构投资人净资产务必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标准做出调整:投资人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人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范围在500万以上。第二,私募是指基金的发行不能借助传媒。首要通过私人关系、券商、投资银行或投资咨询公司介绍筹集资金。第三,受于投资人具有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政府不需要对其执行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二个属性是股权投资。私募来的基金首要用于企业股权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含创业投资,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包含并购融资等形式。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含创业投资的范畴。国内谈论得比较多的“私募基金”首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途径和机制

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和机制一般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人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该种退出方式投资人一般可得到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得到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人一般可得到70%的投资收益。 今年我们显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达到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作用

经济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如今天我国的重化工业已显现超重的特点。发达国家重化工业在发展的最顶峰期间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为65%,而中国重化工业比重已达70%。重化工业具有自循环或自我增强的性质,而我们的金融体系也是显著向这个产业倾斜。由于这个行业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而现有金融途径也首要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敞开。对比较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种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业大都以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主。而现有的金融体系却没有为他们供应相应的融资途径。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大有作为的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 私募股权基金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真正市场化的。基金管理者完全以企业成长潜力和效率作为投资选择原则。投资人用自己的资金作为选票,将社会稀缺生产资源运用权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产业,投给这个行业中最有效率的企业,只要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不管这个企业是小企业依旧私营企业。如此整个社会的稀缺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大程度提升。

私募股权基金在传统竞争性行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功能是促执行业的整合。举例来看,2004年我国服装企业8万多家,出口服装170多亿件,世界除中国以外的人口50多亿,我们一年出口的服装为其余所有国家给予了人均3件以上。假使8万家服装企业都想做大做强,那么世界如何来消化我们这样重大的产量和产能呢?可见,中国竞争性行业需要让前3位、前10位、前100位、或前1000位的优秀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做大做强。中国最稀缺的资源是优秀企业家和有效的企业组织。最成功的企业就是优秀企业家与有效企业组织的有机结合。让优秀企业去并购和整合整个行业,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企业家人才与有效企业组织对社会的积极贡献。所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并购融资是对中国产业的整合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专业化的管理可以帮助投资人更好分享中国的经济成长。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拓宽了投资途径,或许疏导流动性进入抵补风险后收益更高的投资领域,一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阻力,另一面可培育许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人公众选择,使投资人通过可连续投资高收益来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

市场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约束力量,可以补充政府监管之不足。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首要投资人可以派财务总监、派董事,甚至作为大股东可直接选派总经理到企业去。在该种情形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监控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重要的助推作用。为以后的企业上市以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方面创造不错的条件。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成长。可以为股票市场培育好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壮大以后,可以助推我们国内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成长。我国现况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还处在启动阶段。有很多困难需要研究:一是大力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依旧加速引进国外基金。从国内流动性过剩和分享经济上涨成果的优先权看,应当优先发展本土基金。但是海外基金在企业国外上市、聘用求职优秀企业经理人、企业估值技术与基金管理经验方面比本土基金具有更大优势。诚然国内多层次市场发展后,国外基金的第一个优势将不再存在。二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和培育经理人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往私募股权企业投资失利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企业总经理不尽如人意。企业家、经理人市场和我们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重要的依存关系。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

道可特专注并擅长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涵盖了从各种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到私募股权投资的展开,投资项目的管理,直至成功退出的全过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

协助发起人和投资人设立各种私募股权基金,包含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私募基金等形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信托制等模式,人民币基金、外币基金等类型:

服务涵盖:

● 依据基金设立者的目标设计合适的组织形式;

● 协助基金投资人设计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

● 协助发起人募集资金,并规范有关手续和程序;

● 协调、规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

● 处理基金投资人、管理者所面对的各种法律法规项下的合规困难。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运转

包含协助私募投资人锁定目标公司并成功投资于目标公司。

服务涵盖:

● 投资结构和资本退出计划的法律方案设计;

● 对目标公司执行法律尽职调查;

● 就项目有关困难向投资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 参与项目的商业谈判;

● 起草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

● 就政府有关审批与登记供应咨询意见并协助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 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交割。

3.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退出

包含协助私募投资人在条件成熟后以各种可行模式成功退出目标企业,得到投资价值。退出模式包含IPO退出、回赎退出、并购退出及清算退出等。

服务涵盖:

● 协助投资人对目标企业执行管理和服务;

● 退出模式计划的方案选择和设计;

● 根据不同的退出模式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

● 参与项目退出的有关商业谈判;

● 就退出中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法律事项供应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 作为基金方代表参与退出的相应法律程序;

● 受基金方委托为项目公司供应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

4.协助拟融资企业引入PE投资

包含协助拟融资企业寻求、评估并引入合适的PE投资人,或设计实行其余融资方案。

服务涵盖:

● 为客户设计并策划融资方案;

● 参与商业计划书的拟定;

● 为客户寻求、推荐合适的PE投资人;

● 协助客户参与PE相关的洽商和谈判;

● 参与客户对PE的评估和选择,并在必要时供应法律意见;

● 代表或协助客户设计与PE的合作方案;

● 为客户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相关的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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