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在票据业务中,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给予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产生巨大损失的举动。本罪的特质是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 1、举动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举动; 2、举动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产生巨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务必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士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可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状况为过失,即举动人受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产生巨大损失的举动。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规定: 一、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按前述两个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