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余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形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余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务必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执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相条件执行。举动人假使在清算组执行清算阶段,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仍未清偿以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该种举动不仅会产生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根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长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余人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
《经济犯罪侦查通论》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余人利益的举动。1、本罪务必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该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首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下:(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依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运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举动。(2)公司、企业破产,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执行破产清算。受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余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可降低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平稳的经济秩序。2、本罪的犯罪举动方式有下方几种:(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打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人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应,表明公司、企业一定期间内财产的总的组成情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明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务必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业的财务情形及检查资金的运用情形。所谓财产清单,乃是公司、企业现有财产情况、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余下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应,是登记公司、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单子,资产负债表,公司、企业财产清单,是执行公司、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所谓虚伪记载,即就是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执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形,有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减公司、企业的事实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事实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减公司、企业的资产等等,均为虚伪的记载。(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执行安排:第一,保留充足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余下财产。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执行第四通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余下的,才可给予分配。假使在清偿债务以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产生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该给予刑事制裁。3、本罪的组成还要以举动产生严重的后果为必要。假使只有举动,而没有产生后果或虽有后果却不那么严重,即未产生严重的后果,则不能组成其罪。所谓产生严重后果,是指因举动人妨害清算等的举动产生了债权人和其余利益人的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形。其中,其余利益人首要是指公司、企业职工、清算构成员及其代表征取公司、企业所欠税款的税务部门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执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受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已经停止对外执行运营活动,公司、企业以前的代表人已不能执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相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余下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组成本罪的犯罪举动事实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行的,承受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有关清算组的构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构成清算组;受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解散事由显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会议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士构成清算组执行清算;公司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中指定。认定方法
(一)本罪与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的界限本罪与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有意,客观上都存在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举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人士,而后者主体则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2、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余人的合法权益,后罪则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余人的利益。3、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阶段,后罪则是公司正常运转阶段。犯罪的举动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显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而后罪首要显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举动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后罪则是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骗取他们的投资。(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首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人士,首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士,包含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士均可形成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余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显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阶段,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余人利益的举动。职务侵占罪则显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表现形式
妨害清算罪,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在公司、企业执行清算时,隐匿财产,马上公司财产加以隐藏,不使债权人或其它权利人知晓该公司拥有该项财产的举动;第二种是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即公司、企业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虚构债务、隐瞒债权或者在其它财产清单上隐匿其所有的财产的举动;第三种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举动。公司、企业实行了上述三种举动之一,而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余人利益的,就组成了妨害清算罪。处罚
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