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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40 61

客体要件

贪污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首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诚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看为公共财产,即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所以,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诚然的国家工作人士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士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士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士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士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所以,一般来看,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依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诚然的公共财物。包含:国有财产、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余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运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余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余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运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依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含:公民的合法收入、积蓄、房屋和其余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余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尽管事实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受于它们处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运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此外,依本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余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举动。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质。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举动人利用其职责规模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实施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非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导致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士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运用或者以其余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比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规模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开支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比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举动人假使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余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举动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举动。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首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运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举动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举动,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监守自盗。假使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形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余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举动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举动。比如出差人士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开支冒领公款,工程主管多报工时或伪造薪资表冒领薪资,收购人士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余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首要有下方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运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士,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举动人在为本单位买入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举动。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举动人在为本单位买入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同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期,双方恶意串通,提升合同标的单价,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之便,运用单位雇请的员工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执行贪污。即举动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执行贪污的举动。首要有:银行工作人士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士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务必是国家工作人士。依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士,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士,以及其余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士,以国家工作人士论。另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士,也可以形成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士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执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它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务是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举动人代表国家各种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执行的管理活动;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举动人依法执行的。这里的依法,既包含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包含依照行政命令,还包含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等。

总之,举动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同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形成贪污罪主体的机会,而无论其是属于诚然的国家工作人士依旧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士。另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士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自直接有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组成本罪。其有意的具体内容显现为举动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行的举动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而且期望该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举动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举动人期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此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举动人有意实行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举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组成贪污罪。

以上四个要件务必同期具备,才有机会组成贪污罪。假使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依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组成贪污罪。

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举动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举动的共性外,还具有本身的特性。组成贪污罪的贪污举动,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所以,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举动时,应把握下方方面:

1、要看举动人贪污的数额能否高达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总计方法计算。对于举动人贪污的数额高达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仍未高达5千元的,一般应看为一般贪污违法举动,

2、要看举动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首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举动。假使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举动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举动;假使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举动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能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规模,一般应从下方方面执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举动人的一贯表现;二看举动人贪污举动的动机和目的;三看举动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举动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举动所产生的后果;六看举动人的悔罪表现。依据1999年9月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预防疫情、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事实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来说,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余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来说,则是指某个人事实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巨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特别巨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冲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与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形下,才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据此,假使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便举动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余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依照总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举动,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总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实施。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总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与前两款所列人士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依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依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余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依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仍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依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受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高达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胜过5000元的,首要责任者都应予以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该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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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www.xsbhgd.com/twz.htm

2、http://www.com-law.net/tantao/tanwu2.htm

3、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5609

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4/content_97678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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