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巨大失实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相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数据、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数据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数据,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历评估所出具的数据,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该评估。依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号公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方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执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卖出、联营、股份运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运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执行资产评估的其余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觉得需要的,可以执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余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执行资产评估的其余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规模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余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该如实供应评估数据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士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能否出资、能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能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士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数据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财务情形表明书、招股表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精准性、牢靠性执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数据,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士对公司的招股表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形表,接连3年至今的运营情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执行审查、核实后所做出的数据。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巨大失实,产生严重后果的举动,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举动,这是组成本罪的前提,假使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制约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显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显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士不验资,验证人士不验证、审计人士不审计等等。该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很大的基础,如公司运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假使明明知道公司运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士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其次,务必产生了证明文件巨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巨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事实情形存在巨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务必产生了严重后果。没有产生事实危害后果或虽产生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首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的;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的;产生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受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士,才可组成本罪,其余单位或个人不能形成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士,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受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士;所谓验资人士,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受验资职责的人士;所谓验证人士、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可信性执行审查、核实的人士:所谓会计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士,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业务执行审计的人士;所谓法律服务人士、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余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士,至于承受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于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举动,或许产生证明文件的巨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此产生证明文件的巨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有意不能组成本罪,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士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有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举动。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含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士;而本罪的犯罪主体,首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举动的状况方式不同,伪证罪,其举动人举动方式表当下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有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举动人的举动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运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均为相关公司成立、运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均为有意犯罪、犯罪对象均为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依旧十分显著的。首要表当下: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相关公司成立或生产运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显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举动。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受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士或单位有意供应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举动,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高达法定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含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举动人务必具备适当的身份才可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受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士或单位。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上述规定处罚。ccb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