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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39 65

背景

非法运营罪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运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取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运营罪依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运营举动”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制约的情形下,显然是一个富裕弹性的条款,进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对于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能否需要在“非法运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曾有过争论。一种意见觉得,受于新刑法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清晰具体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所以,在新刑法分则中不宜再规定“其余”之类不确定的罪状内容,这也符合对“口袋罪”执行分解使之具体化的初衷。其他意见觉得,受于要取消类推制度,对“口袋罪”执行分解之后,假使对某些罪状规定得过于确定、具体而毫无弹性,对各种犯罪举动又很难尽列无遗,尤其是在经济犯罪形态发展改变较快的经济变革期间,假使有的条款一点“口袋”都不留,或许不利于及时冲击花样翻新的经济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对平稳,所以有制约地设置一点“其余”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依旧必要的。新刑法有关非法运营罪的规定正是许多地考虑了后一种意见而设置了第三项内容。这也从一个角度反应了中国刑法改革的渐进性和传统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修订刑法的深刻影响。

新刑法实行两年来,从司法实践的情形看,非法运营罪的“口袋罪‘遗传基因已经逐渐显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正逐渐增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运营举动定罪的法律根据。受于”运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差不多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或许属于运营活动,所以,非法运营罪的适用规模在实践中存在持续扩大的趋势。

但是,中国刑法毕竟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灵活性务必以原则性为基础,任何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应该尽力避免。所以,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运营罪的本质特质,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条文第三项规定,防止非法运营罪任意膨胀形成新的“口袋罪”,进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这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该共同关注的课题。

性质界定

非法运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非法运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运营举动。该条第三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所以,对于刑法未清晰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举动,若以非法运营罪论处,务必符合下方几个条件:

(一) 该举动是一种运营举动。尽管“运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没有特指经济运营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运营举动,其“运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运营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含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运营活动。强调此“运营”举动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运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质。假使某种所谓运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使该举动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也应将其消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运营举动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运营举动违背国家立法机关策划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策划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公布的决定和命令。一般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制约性规范。假使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运营举动给予禁止或者制约的,该运营举动不得被认定为非法运营举动。比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运营举动做出明文禁止或者制约以前,民间运营IP电话的举动就不宜认定为非法运营举动。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准许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余文件中胜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能形成认定非法运营举动的法律根据。

(三) 该非法运营举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面显示非法运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含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或许形成非法运营罪侵害的客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运营举动都可组成本罪,而务必是情节严重者始当组成。非法运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该考虑经济衡量标准。譬如:1、运营数额特别重大;2、销售金额重大;3、获利数额较大;4、产生合法运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产生严重经济损失;等等。另外,诸如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亦可看为情节严重。像某些运营非法出版物、非法运营化学危险品等举动,就有机会显现上述情形。受于“情节严重”与否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宜由司法解释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司法根据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运营法违法音像制品举动,组成犯罪的,应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从1998年12月23号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运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运营数额在5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到3万元以上的,运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运营举动“情节严重”;运营数额在15万元到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到10万元以上,运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运营举动“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运营数额在15万元到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运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运营举动“情节严重”;运营数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到30万元以上的,运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运营举动“情节特别严重”。

2001年4月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十、非法运营案(刑法第225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运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运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运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运营报纸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制约买卖物品和运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余制约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以及从事其余非法运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举动。首要有下方几种举动方式:

1、未经许可运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余制约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余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证件。

3、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运营举动,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制约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运营举动务必“情节严重”才可组成犯罪,假使只有非法运营举动,情节并没有严重则不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剧情节。一般来看,应该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重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重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期还要结合其余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余情节,首要是指:多次实行非法运营举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运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产生严重影响的;执行非法运营活动产生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形成本罪的主体。

认定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统一的、也就是说,非法运营者必然违背相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举动人务必是出于有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执行非法运营的,不觉得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举动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能否严重,应以非法运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而且要结合举动人能否实行了非法运营举动,能否给国家产生巨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余严重后果,能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分析。

有关法规

① 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余制约买卖的物品,办理运营许可证;② 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③ 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运营规模运营。

①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背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运营举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余制约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的;

(三)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运营举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③ 司法解释:

《有关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流行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2003年5月15号起施行 )

第六条 违背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流行病等灾害阶段相关市场运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运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有关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运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 2002年8月16号起施行)

第一条 未获得药品生产、运营许可证件和准许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运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运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本解释规定的举动,同期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法条逻辑

非法运营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界域止于法律的禁限。只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和制约的运营活动,均不得看为非法运营举动。要正确地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运营罪的“其余”表现形式,除了务必符合前述各类条件之外,还应该注意通过理解该条第一、二项的立法精神,来把握三项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从而正确运用第三项规定。

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分析,不论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余制约买卖物品,依旧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余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都与国家特定的许可制度相关。可见,非法运营罪的组成与违背国家相关运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清晰这一点,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第三项规定,防止其被滥用而膨胀为新的“口袋罪”。

国家有关运营许可制度的设定,往往与运营主体资格,运营条件和运营物品的规模相关。其出发点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经济利益,以及保持市场运营的正常秩序。比如,国家规定和发布了不准民营企业及个体造成产和运营的产品目录。违背禁止性规定的非法运营举动,有的可组成特定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生产、买卖军用、警用装备、标志;倒卖文物等;有的则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如非法运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余制约买卖物品。非法运营其余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就或许适用该条第三项规定论罪。另外,即便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余非私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许可而从事务必得到许可或合法授权方可从事的运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亦可组成本罪。

刘正良、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犯非法运营罪一案

新刑法施行以来,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适用,也有了—些有关的补充立法和司法解释。前者如1998年1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后者如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该《决定》和《解释》所针对的非法运营犯罪,也充分表现出这类非法运营举动违背国家特定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性质。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买卖外汇和代理买卖外汇均属商业银行运营的业务规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买卖外汇和代理买卖外汇业务。所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自应看为非法运营。依据国务院颁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该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应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答应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单位,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发行。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不得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另外,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均不得运营非法出版物。违背这些规定必然会扰乱出版物市场的运营秩序,有的甚至会危害社会的平稳。所以,上述司法解释对于非法运营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举动和运营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举动,均以非法运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是基本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立法精神的。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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