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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09 50

简述

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得到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有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现特质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五、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特质

高利转贷罪具有下方组成特质: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黄金市场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显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举动。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形成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形成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有意犯罪,而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客体要件

所谓金融机构,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首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含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另外还包含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首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运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依据中央银行相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首要由下述三部分组成:

(1)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首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黄金市场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含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时间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依据我国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务必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供应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士审查、评估后,方能证实能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自身即属违背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举动;另一面,依据我国相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程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举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举动。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举动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的自然人。依据1996年6月2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该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运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而且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该经历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计额未胜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差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有意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组成本罪。

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规章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 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该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运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而且应该符合下方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该经历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计额未胜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差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仍未运用的贷款,并提早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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