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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5:58 43

简介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余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所以,有价证券务必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适当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明。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取涂改、挖补等方式,更改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举动。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

本罪的特质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余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状况是: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高达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纪、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即举动人以运用为目的、有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而且期望该种结果发生。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二、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三、数额特别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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