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假说的提出
Jensen和Meckling(1976)觉得,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均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者,所以代理人并没有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受于现代大部分公司的所有权与运营权是分离的,进而造成了所有者与运营者(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当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不统一时就会造成代理困难。另一面,当公司采取债务融资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也会受于利益目标的不统一造成代理困难。一般来讲,要处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代理困难的融资方法之一是发行普通股,资本结构假使全是权益的话,尽管可清除该种代理困难,但同期会加大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困难,造成管理者过分执权的代理成本。Green(1984)觉得,将转换条款纳入公司直接债券(strait bonds)中可以处理因发行直接债务所造成的风险投资诱惑导致的负债代理困难,于是针对公司转债融资动机在理论上提出了风险转移假说(the“Risk—Shifting”Hypoth—esis)。
风险转移假说简述 风险转移假说也称资产替换假说(The asset substitution hypothesis),该假说觉得,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动机在于缓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它可以降低股东掠夺债权人利益的诱因。
股东与债权人潜在的矛盾之一因为企业实施投资的风险水平。股东有向高风险项目投资的动机,假如投资成功,股东们将得到多部分的收益;假如投资失利,债权人除了利息收入不能保证以外,本金也或许遭受损失。甚至,假如权益上的损失差于从债权处所剥夺的收益,股东还或许投资那些净现金流为负的项目。债权人所面对的这样困难,即被称之为“资产替代”或“风险转移”。Jensen与Mecking发文表示,发行可转债(而非债券),将可以降低股东从债权人处掠夺利益的动因。该论述得到了Smith与Warner,以及Brennan与Schwartz等人研究成果的支持。
可转债之所以能处理资产替代,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众所周知,可转债由直线债券与认股权证两部分构成。既然认股权证是一个买方期权,它的价值会随企业价值的改变而增长。所以,当企业有流通在外的可转债时,股东从投资项目上所得到的收益将被认股权证稀释,如此一来,股东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动因将令降低。
资产替代假说还预期,小型的,实物资产有限而成长机会较多的年青型企业,财务杠杆较高的,很或许深陷财务窘境的企业,将更有机会以可转债代替债券执行融资。资产替代假说的这些预期,得到了相应研究证据的支持,Brennan,以及Essig发文表示,可转债选择与收益波动性正有关。此外,Ess,Lewis等人发现,可转债选择与企业盈利能力负有关。总之,这些发现为资产替代假说给予了证据支持。
风险转移假说的首要政策含义
①具有高财务杠杆和高财务窘境机会的公司;②在公司资产结构中以投资期权形式存在的资产占有更高比例的公司;
③范围小或年轻而拥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