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执行股票期权的出售开仓后,将形成期权的义务方。对义务方来说,当期权的持有者在最后交易日行使购入或者出售标的证券的权利时,义务方将被交易所指派以履行对手方的义务。
期权义务方在收取权利金的同期,也承受了相应的义务。就单纯出售期权来看,最大的收益已经锁定为权利金收入,而承受的损失却或许很大。对此,我们用下方一个例子来看明。
比如,X公司股票价格当下为10元,投资人出售1张X公司股票的认购期权(行权价为10元,如果合约单位为100),收到100元权利金。3个月后的到期日,在X公司的股票价格分别为9元、10元、11元、12元、13元的五种情景下,投资人的收益情形如下。
不难看出,期权尤其是认购期权的卖方或许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而承受着上不封顶的亏损或许,这是对于期权卖方来看最首要的市场风险。
既然卖方在不利价格下也要承受义务,那么如何保证交割过程能顺遂执行呢?一般的做法是让义务方交纳保证金,防止违约。自此,义务方也所以承受了保证金风险,即依据市场改变,或许会被要求提升保证金额度,若无法按时补交,则有机会被强行平仓。
所以,归纳来说,投资人作为股票期权的义务方,将面对下方风险。
第一,亏损“无限”的风险。当市场与投资人的分析相反时,即投资人在出售某个期权合约后,该期权价格便开始持续上涨,此时投资人假使购入平仓将显现损失。而假使到期期间权为实值,则投资人或许会被指派行权,所以期权义务方潜在的亏损程度或许是重大的,甚至胜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金额。理论上来讲,只要期权价格涨得越高,义务方的亏损就越大,这就是义务方面对的所谓“收益有限、亏损无限”的损益特质。
第二,保持保证金的风险。投资人在出售成交之后,需要每天依据运营机构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额。假使显现所需的保证金靠近甚至胜过客户全部资金时,证券公司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假使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他的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机会被强行平仓。
投资人或许会问,既然出售期权要承受义务,还要面对无限的风险,为何仍有人要出售期权?那是由于,尽管期权的出售方面对着很大的损失风险,但它也有个朋友,那就是时间。只要在期权出售后至期权到期日这段时期内,市场不发生太大的不利变动,义务方就能够较安稳地将权利金纳入囊中。举个形象的例子,期权的出售方就像“保险公司”,他可以通过多次的出售开仓交易,收取“保费”收入来弥补或许发生的“灾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