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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风险篇之“杠杆风险”

外汇网2021-06-17 21:12:16 53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投资人在执行购入开仓后,形成权利方,向卖方支付权利金。而投资人在执行出售开仓(非备兑开仓)后,形成义务方。在这里,股票期权的权利方通过支付权利金的方式得到了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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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涨市场投资人的投资人为例,其可以购入认购期权,投资人运用较小的资金来支付权利金,而期权的运用可以将标的证券的上行所导致的收益多倍增大。

举个例子,某投资人觉得当前42元的X股票将来一个月会涨,于是购入1张一个月后到期的该股票44元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此时该期权合约的单价为3元,则投资人花费了300元权利金。一个月后,假使X股票涨到45元,投资人若行权将获利(45-44)×100=100元,收益率为100/300=33%,而直接持有该股票的收益率则为(45-42)÷42=7%。通过购入认购期权,投资人将收益杠杆化增大了。

不难看出,与现货交易不同,股票期权交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杠杆效应,期权的权利方只需要付出少量的权利金,就能分享标的资产价格变动导致的收益。所谓杠杆就是四两拨千斤、以小博大的投资方式。但是投资人需要意识到,杠杆是把双刃剑,一面杠杆可以帮助投资人用有限的资金获取许多的收益,另一面,对于期权的权利方来看,若投资人持有的期权在到期时没有价值,那么投资人所支付的权利金会全部损失。

在股票市场中,有不少投资人习惯满仓操作,而在期权交易中,这很大程度上就属于风险重大的赌博举动。特别对于那些期限较短的极其虚值期权,投资人觉得可以以低廉的成本来博取将来高获利空间的机会性,但实际上,投资人“赌赢”的机会性会变得非常小。

风险和收益永远均为相生相随的。有的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首先想的是如何赚钱,如何以小博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人不应忽略对风险的控制。投资人应该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此选择与本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工具和投资策略,或者将自己所不愿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达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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