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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

外汇网2021-06-22 20:48:21 61
什么是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力争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举动。

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胜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在此之前已执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证实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受。

债权申报的规模

1、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够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造成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依旧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所以,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看为已到期。

(4)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所以。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实施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上处罚的是债权人,如此既不能高达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假使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情形,决定能否实施以前的处罚决定。

(5)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所以,下方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余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供应的凭证材料不足够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困难,以供债权人会议做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证实。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的应该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弥补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给予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

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含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务必表明其待定的情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该表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余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仍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消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消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好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自此造成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自此造成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该依照下列要求执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看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的应该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弥补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给予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该书面表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余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消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消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自此造成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自此造成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间,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看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表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执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证实,方为确定。

债权申报的方式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该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该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凭证。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该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凭证、财产担保情形、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余必要的情形。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执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或许承受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阶段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答应该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债权逾期未报的后果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阶段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答应该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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