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期望的债务人实行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问题而停止运营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运营,或者假使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对破产,假使公司仍有继续运营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执行重整。
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执行重整。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在于:
1、从新更改企业界资本结构,以便减弱其务必支付的固定利息费用。
2、保证增长企业的营运资本。
3、发现和改正运营管理上致使企业财务问题的根本原因。
企业重整的机关
在法院裁定执行重整后,其原有机关(包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均应予停止。重整的机关有重整人、关系人会议和重整监督人。它们均为法定必备机关。
1、重整人
重整人是实施重整业务并实施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重整人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
2、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关系人的意思机关,其首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股东构成。
3、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的任务是监督重整人实施任务,并主持关系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依职权选任。
企业重整的程序
1、策划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首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比如,对于股东,可以降低其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降低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与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降低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运营规模、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余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余公司援助等。
假使重整计划在策划上不或许,比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布其破产。
2、重整人实施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实施。假使重整计划在实施上不或许,比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实施而无效果,致使重整计划实际上无从实施,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布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做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做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终结,公司复苏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