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受相应职责,并共同策划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期为多个企业委托人供应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达到集合企业年金的方式
达到中小企业年金的年金集合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把各个企业的年金基金都统一集合在一个受托人账户中,然后由受托人确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针对各个企业年金计划的不同,投资管理人还可以设立不同的二级子账户。比如,有些企业的年金计划规定只能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执行投资,有的年金计划倾向股票投资,该种差异化的投资需求就可以通过不同的二级子账户来达到。
第二种方式就是由具有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券商设计并发行统一的集合年金计划。“这就跟做集合理财一样。”一名券商资产管理部人员称,集合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管理、计划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小企业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与集合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假使采取第二种方式,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就形成了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如此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减弱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交易成本,而中小企业也能够以较低的单价得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
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1.简化了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受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如此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速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进展,也处理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困难,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导致极大的方便。
2.减弱企业年金经营成本。集合计划的范围性,有助于在将来范围资产大程度提升情形下形成范围效应,并将范围效应造成的成本节约让予客户,进而减弱企业成本支出。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执行投资和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类成本,也节约了适当的经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
3.扩展投资管理的选择余地。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香港的经验来说,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包含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保证本金安全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等一连串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管理,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集合计划就可以建立多种投资管理账户,增长客户的选择余地。
4.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该种运转模式下,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相互独立的,各企业都在托管人处设有相互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为其建立相互独立的账务体系执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业所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也单独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所以,各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且任何一个企业的退出或由新的企业加入,都不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经营,且托管人可以依据不同企业的缴费时间来计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受不同企业缴费时间差异的影响。
5.企业年金基金运转愈加安全。对于集合计划,监管部门一般都有严格的准入制约。在运转过程中,受于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所以监管部门往往要求集合计划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转情形和投资业绩。这会使计划的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保证计划合规运转。另外,资金范围的增长可以拓宽中小范围资金的投资规模,有利于达到分散投资,减弱风险。
6.更有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模式下,投资管理导致年金计划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的具体体现,投资管理人及其投资管理是受制于年金计划和受托人的。劳动保障部只要对受托人执行监管,受托人根据法规和合同对其余管理机构执行监督,如此劳动保障部就能很容易管理其余管理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委托企业及其年金资产,进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内容和环节,提升了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存在的困难
1.有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善和规范。一直以来,有关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见底是“前端集合”依旧“后端集合”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闭门会议”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五条差不多确定了集合计划的“前端集合”模式。而“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 承受的最大诟病,就是把不同企业的年金资金汇集在一起执行管理,有违《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急需劳动保障部颁布相关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对集合计划该种集合多家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模式给予清晰认可。
2.风险及监管困难。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在计划的实行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自此致使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没有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那么清晰。名义上每家企业均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每家企业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监管是要付出成本而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花费力气和金钱的企业同样也能从实行监管的企业的举动中得到好处,如此就很容易显现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现象,每家企业都期望别人监管,自己坐享其成,结果谁也不会去主动监管。
3.有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到位。尽管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帮助中小企业迅速建立企业年金,大大减弱他们的成本,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形成其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的活力。税收优惠才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根本活力所在。当前,我国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份的优惠税率多在4%~8%之间,还很低,全国统一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
4.中小企业委托的年金基金范围小,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来说,没有很强的吸引力,很难得到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高投入低收益的结果致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是很意愿将心思放在中小企业身上。
5.从中小企业本身来看,具备企业年金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士非常稀缺,一般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对策
1.完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给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创造不错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尽管传闻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集合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账户管理和管理费等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建立对一个市场的成长是远远不够的。大到缴费和年金升值的具体规定,小到缴费年纪和积攒年限以及得到分配的具体数目上都需要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小企业在建立他们的退休金计划时能够有现成的规则和法律来执行对照。尽管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迄今依然缺乏不错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有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衡了企业年金的成长。
2.对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雇主向员工退休金计划的缴费可以从它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缴费的数额,以高达减税的目的。同期,退休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不计入计划参与者的当期应税收入,它只在员工得到退休金分配时,才需缴个人所得税等赋税。而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外部激励,政府应当供应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年金的成长,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供应不同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来源上,应当对企业和员工用于缴纳企业年金的收入少征或不征;对企业年金投资经营也要予以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
3.增强监管部门对集合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监管。依据经济学原理,外部不经济时应由政府部门担起责任。作为企业年金的首要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应把其监管的重心和方向放在企业年金计划和受托人方面,在集合计划的合同、流程、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严格地备案管理,代替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对受托人根据法规和合同执行监督,进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