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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

外汇网2021-06-21 23:33:57 62
对价定义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获得,务必给付对价,即应该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假使一方当事人供应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觉得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答应的,才组成对价。

含义: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受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对价内涵

对价从法律向上瞧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处在各自利益最优情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处理这一矛盾。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受于经济利益调整致使法律关系矛盾时,冲突各方所做出的让步。该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受于双方从强调本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产生的损失的一种弥补。 必要条件

1、对价务必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以往的对价不能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务必来自受允诺人包含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承受禁反言规则的制衡。 对价例子

中国的股权分置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将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受于会致使流通股股价下挫,所以,流通股股东答应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期,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举动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做出相应允诺。显然,这事实上是双向允诺。其目的若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将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将来非流通股要流通,致使流通股股价下挫,会给股民产生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得到务必要与股民对价才可达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或许给另一方产生的损失予以一个允诺来执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没有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困难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产生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所以,中国非流通股要得到流通权就务必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允诺才可达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得到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先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其他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可能是“买入某种允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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