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是买卖股票、公司债、公债等有价证券的市场。集合有价证券的买卖者,经历证券经纪人的居间完成交易。
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613年设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大陆,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905年外商组织的上海众业公所,以及1918年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现代交易所中范围较大的,如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都运营各个国家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显现,为证券买卖创造了一个常设市场,形成货币资本借以达到长期投资的机构,由于一般称它为“长期金融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准许设立的集中执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两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接连性,达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单价,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时间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或许造成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 受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所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事实交割并没有大。而且,受于这类交易其实并不是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应事实情形,有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作用。 证券交易所对各种消息都特别敏感。所以,只要有人有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情况,或者散步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或许产生交易所价格变动强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巨大损失,而另一部分人则或许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值交易。 从事不正值交易首要包含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渠道,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出售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有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期预嘱另一经纪人执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或许产生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促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含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单价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人按有利的单价买入证券,这一般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得到,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员操纵股市。 受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机会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单价;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称有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以前先暗中购入,等宣称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称不利消息,则在宣称以前暗中抛出,宣称之后再以低价购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士作弊。 在证券交易所执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举动或许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购入一会儿出售,或有意紧俏地劝说客户赶快购入或出售,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执行买卖进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形进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士的作弊方式或许有:本身在暗中非法执行股票买卖、同期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证券交易所的特质
一般情形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质: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均为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准许。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将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将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实施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实施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运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运营的(称为私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运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供应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士,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该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首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运营该种交易所的人士不能参与证券买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运营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余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销、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数据;决定经理人士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余项目。监事的职责包含审查年度决算数据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帐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运营的会员可以参与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该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受于运营交易所的会员自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与者,因此在股票交易中难免显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期,由于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历原会员的统一答应,这就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垄断,不利于供应服务质量和减弱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首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保持会员纪律,对违背规章的会员予以罚款,停止运营与除名处分;准许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不论是公司制的交易所依旧会员制的交易所,其参与者均为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
1.会员
会员包含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
股票经纪人首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可进入大厅执行股票交易。所以,非会员投资人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务必通过经纪人。
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依据其业务规模可以分为直接运营人和零数平台商。直接运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该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因为短时间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平台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平台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该种平台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首要来因为以差于整份交易的单价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买入证券,然后以好于整份交易的单价卖给零数股票的买入者所赚取的差价。
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相关股票维持一个自由的、接连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余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期身兼二职参与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首要有:充当其余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与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单价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余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执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单价;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余经纪人供应各种信息。场内经纪人首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另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首要是指一部分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假使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形成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全将竭力按公司要求执行股票买卖,以获取不错信誉和丰厚报酬。
3.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靠的关系,首要表当下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务必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供应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状况。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买入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都是债权人,客户都是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 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自身无力贷款的情形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 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运用客户的财产为本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得到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首要包含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准许。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该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首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形表明;拟任用管理人士的情形表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首要有:设立目的;名称;首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规模;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士的造成、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假使证券交易所显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会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答应后,报国务院准许解散。假使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举动,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做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准许解散。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应该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供应便利条件进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首要包含:供应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策划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准许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供应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时场信息,等等。
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含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余与股票交易活动相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该包含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做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处理;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复苏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供应和管理;对违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举动的处理;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首要有:策划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数据;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数据;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余巨大事项。
理事将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首要包含:实施会员大会的会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依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到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首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位委员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余理事1人,其职责首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位委员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位;理事1位),每届任期3年,其首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士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情形;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余工作人士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形;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形;等等。
对股票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首要包含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该即时发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形;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形;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该就市场内的交易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证券交易所应该监督上市公司依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该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该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做出暂停、复苏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该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士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形执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形。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该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供应季度、中期及年度数据,并主动数据相关情形;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供应相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余文件。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获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余工作人士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余工作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士及其余工作人士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余厉害关系情形时,应该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该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行监控要求的系统,并依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供应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供应会员和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该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期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致使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务必立刻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供应相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数据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情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余相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士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该承受消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该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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