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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

外汇网2021-06-21 23:30:46 57

特质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应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真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事实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事实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表现形式

挂名股东股东权益纠纷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依据事实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下方两种形式:一是事实出资人为规避法律,受于自已的身份承受相关法规、政策的制约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形;

二是事实出资人出于其余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相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该种形式大都显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制约及其余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进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假使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仍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由于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仍未事实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事实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该种私下借名举动不能对抗好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受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合同法

由于约定挂名的形式首要体当下股权转让的法律举动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困难。对于股权转让后未执行登记而能否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得,笔者觉得应依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举动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觉得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执行工商变更登记,应该肯定其股东资格。依据中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刻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统一,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该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能否经历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执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该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事实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承受法律保护。

造成的原因

实践中设立挂名股东或许出于两种原因:

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事实投资者不愿意公开本身的经济情况等;

其他挂名股东的设立首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第二个原因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1)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事实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资者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士;

(2)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事实股东人数仅为一人时,挂名股东的设立首要是事实股东为了规避中国公司法相关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由于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设立公司务必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私人企业均为一个人投资的,他们在设立公司的时机,为了办理工商登记,就假借他人的名义出资,企业成立之后,依然由事实出资人执行管理,如此做,常常会致使事实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之间由于股东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情形,该种挂名出资人其实就是挂名股东。

股东资格

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在董事会议中的地位

存在挂名股东的公司中股东资格的证实

1.不论能否事实出资人,凡是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自己股东资格的股东,就应被推定为公司合法股东,和其余股东一样,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有权在公司赢利时分取红利。同期,也应当履行出资的义务,承受公司运营的风险,至于名义股东和事实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那是此外一个法律关系,通过此外一个诉讼去处理。

2、为了规避法律而挂名。此种情形分两种情形来分,假使内部股东发生冲突,则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否认股东资格的存在。假使公司与外部发生冲突,如债权人追债等,该种情形则承认挂名股东的资格。同期,由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受连带责任。

3、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事实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资者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士,此时为了遏制恶意规避法律的举动,应该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从而切断隐名投资者得到不法收益的通道,但跟随造成的三方面困难也需要处理:一是隐名投资者已经得到的收益如何处理?二是隐名投资者的投资是否收回以及如何收回?三是公司债务如何承受?对于隐名投资者已经得到的收益,受于属于非法所得,所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收归国有,这一点比较简单;对于隐名投资者已经投入到公司中的资本,因与所得的收益相对,所以应该允许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应该以不影响公司的存续为基本前提。

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获得

股东资格的获得需要具备适当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获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明、事实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执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执行了登记等,所以从理论上表达,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全将致使股东资格的无法获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数据)挂名股东出了资;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实际上该挂名股东能否出资,就应当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事实出资并证实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出资不足位的挂名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含挂名股东出资不足位,所设公司否定法人资格,股东以及挂名股东对社会和债权人承受无限连带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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