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内容
·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 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 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 新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证实和计量
· 新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 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和差错更正
· 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数据
·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数据
· 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新会计准则第38号--第一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证实和计量》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数据》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数据》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8号——第一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举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余相关法规,策划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设立的企业(包含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策划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策划应该遵循本准则。应该以企业发生的各类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应企业的各类运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该编制财务会计数据(又称财务数据,下同)。财务会计数据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供应与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反应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形,有利于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包含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该以企业连续运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应该对其自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会计应该划分会计阶段,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阶段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数据阶段,包含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取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应该以连续运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应企业发生的各类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应该划分会计阶段,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阶段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数据阶段。会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该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该运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期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期运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
企业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
企业应该依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质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以事实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根据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如实反应符合证实和计量要求的各类会计要素及其余有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牢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供应相关企业财务情况、运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相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利于运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并反应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与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有关,有利于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对企业以往、当下或者将来的情形做出评价或者预期。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该以事实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根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牢靠。
第十四条
企业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数据运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与运用者的决策有关,对运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期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该采取统一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该在附注中称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该采取规定的会计政策,保证会计信息口径统一、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达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能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根据。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在获得时应该依照事实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取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反应与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该遵循审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应该维持应有的审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执行会计处理,而不应该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根据。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该及时执行会计证实、计量和数据,不得提早或者延后。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供应的会计信息应该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期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该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该维持统一,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该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给予表明。
第十九条
企业在执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应该相互配比,同一会计阶段内的各类收入和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应该在该会计阶段内证实。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该合理划分收益性开支与资本性开支的界限。凡开支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阶段的,应该作为收益性开支;凡开支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阶段的,应该作为资本性开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该及时执行,不得提早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该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该区别其重要程度执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运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分析的重要会计事项,应该依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执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运用者做出正确分析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以往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导致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以往的交易或者事项包含买入、生产、建造举动或者其余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将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尽管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导致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致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动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与时满足够下条件时,证实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牢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证实条件的项目,应该列为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证实条件的项目,不应该列为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以往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受的义务。将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该证实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与时满足够下条件时,证实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相关的将来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出企业;
(二)将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证实条件的项目,应该列为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证实条件的项目,不应该列为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余下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含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致使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致使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致使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该列为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供应劳务及让渡资产运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致使所有者企业增长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进而致使企业资产增长或者负债降低、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牢靠计量时才可证实。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证实条件的项目,应该列为利润表。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供应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致使所有者权益降低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或许流出进而致使企业资产降低或者负债增长、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牢靠计量时才可给予证实。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成品、供应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该在证实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供应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开支不造成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便能够造成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证实条件的,应该在发生时证实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证实条件的项目,应该列为利润表。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阶段的运营成果。是衡量企业运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含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该计入当期损益、会致使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该列为利润表。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证实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该依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执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首要包含: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依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依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依照因承受现时义务而事实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受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依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依照当下买入相同或者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依照当下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依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预期将要发生的成本、预期的销售费用以及有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依照预计从其连续运用和最终处置中所造成的将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依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将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依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形的交易双方自愿执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执行计量时,一般应该采取历史成本,采取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该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获得并牢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数据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数据是指企业对外供应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情况和某一会计阶段的运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数据包含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余应该在财务会计数据中披露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起码应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含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情况的会计报表。首要包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改变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应企业在一定会计阶段的运营成果的会计报表。运营成果首要包含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形等。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应企业在一定会计阶段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首要包含企业运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造成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更深一步表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表明。有利于运用者更深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该严格依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运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从2007年1月1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