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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

外汇网2021-06-21 01:38:04 71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余各种存款,包含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执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事实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开支”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事实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开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余各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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