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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润

外汇网2021-06-21 01:38:00 98
应付利润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应付利润”科目执行核算。应付利润包含应付国家、其余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该项流动负债应于期末,依据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及时给予证实。

该指标依据会计"利润分配表"中"应付利润"项的本年合计数填列。其中股份制企业需要单独填报"已分配股利"。

其中:已分配股利指股份制企业(公司)依据股东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票)已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的总计数。该指标依据本年应付给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的合计数填列,或依据会计的"财务情况变动表"中"已分配股利"项的数额填列,非股份制企业不填报指标。民营公司应付利润的核算

为反应企业应付给投资人的利润,应设置“应付利润”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已支付利润,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润数,期末贷方余额表明仍未支付的利润。实施股份制的企业,应设置“应付股利”科目执行核算,账户的结构与“应付利润”账户相同。

非股份制企业,分给投资人的利润,应在提取盈余公积以后执行分配,依照投资协议、章程或其余约定的办法执行分配。

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方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计算应付甲企业投资分利20000元,以现金支付,作分录如下:

1.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投资分利20000

贷:应付利润——甲企业投资分利20000

2.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甲企业投资分利20000

贷:现金20000应付利润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应付利润”属于负债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应付投资人,包含国家、其余单位及职工个人等的利润(股份制企业应付股东红利称为应付股利。所以,运用“应付利润”帐户执行核算)。该帐户贷方,登记应付利润数;借方登记事实支付数;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仍未支付的利润数。

二、“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首要内容及侧重

应付利润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协议及其余相关规定在企业投资人之间分配的数额。尽管“应付利润”帐户的帐务处理比较简单,但政策性很强,由于利润分配关系到投资人、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务必做到合法、真实、合理。包含应付利润的分配应经历正值程序授权准许;已分配的应付利润应真实、正确;分配根据要合规、合理等等。受于应付利润的核算导致对企业税后利润在投资人之间执行分配的处理,所以在税务检查中往往较少注意到或许发生的涉税困难。但务必表示,在某些情形下仍有机会发生涉税的举动。首先,“应付利润”也是一个负债类帐户,同样具有往来结算、过渡性帐户的性质。尽管核算的内容不象“其余应收款”、“其余应付款”帐户那样繁杂,但它是企业所得后核算运用的帐户不为人所注意,正由于这个特点,就有机会被企业用来隐匿、转移某些应税收入。其次,企业对投资人支付利润的形式多样化,既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假使企业以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支付利润时,按税法的规定,应按销售货物处理。若企业不通过销售帐户,而是直接按货物成本价转帐,则或许致使偷逃税款。

依据“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造成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困难首要有:

1.贷方发生额中有无企业隐匿转移的应税收入?

2.借方有无以货物支付的利润?能否偷逃了税款?

“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 利润“应付利润”帐户转移应税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当下A公司明细帐下有一笔帐户对应关系异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贷: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联,付款人为M公司。

本年之月某日,又见从借方转出:

借: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转帐支票存根,但支款用途未填。

经查实,所支付的利润原来是企业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企业已用此款为职工搞了集体福利。

点评 为搞集体福利,不顾国家税法,公然隐匿投资收益。特别是将隐匿的收益转在税后的结算帐户,更可谓匠心独具!

【案例2】 以实物支付利润,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偷逃税款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现借方有一笔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200,000.00

贷:产成品——乙产品 16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经核实,该批用于支付利润的乙产品成本价为166,000元,不含升值税的售价为200,000元。企业尽管计算了升值税销项税额,但受于没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故此认定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应补纳企业所得税=(200,000-166,000)×33%=11,220元

点评 企业对自产、委托加工及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举动的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以货物对外投资和以货物支付利润,二者极易发生混淆,务必认真给予区别:以货物对外投资,实质不是销售举动。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获得销售收入,增长货币流通量。所以,在会计上对该种视同销售举动不作为获得销售收入处理,即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纳税处理时,将按售价计算出的应科税金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计缴升值税。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按售价计算出的销售额并作计税收入。而以货物支付利润该种视同销售举动,尽管没有货币的直接流出,但实际上,将货物卖出后获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给投资人与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人,从严格的意义上两者并无根本区别,导致这里没有发生货币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而且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所以,这一视同销售举动应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计缴所得时,不仅要反应销售收入,也要反应销售成本。

此例即是受于对两者的区别辨认不清所发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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