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外汇网2021-06-21 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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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指对期末存货依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当中较低者计算的方法。当可变现净值差于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算,同期依照成本好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首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导致将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挫至成本下方时,自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为企业导致将来的经济效益,所以,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销,列为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差于其成本价值时,假使仍以其历史成本计算,就会显现虚夸资产的现象,这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来讲显然是不稳健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运用越来越普遍,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都规定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算。企业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存货执行全面清查,如受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差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应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在期末时,依照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原则执行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差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假使账面成本差于可变现净值,一般不作任何会计处理。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核算时,应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和“管理费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科目。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算,并采取备抵法执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以后每一会计期末均应通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比较执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与原余额比较,若计算的应提准备大于准备原余额,则应予预提,反之,则应冲销已提数,作相反的会计记录。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理论基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熟低原则的理论基础,首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对存货证实的标准,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成本能够牢靠地计量。其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务必是资产这一原则,进而既保证了存货定义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又符合我国会计人士的习惯,加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同期,依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熟低原则执行期末存货的计量符合审慎性原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挫至成本下方时,显示该存货给企业导致的将来经济利益差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差于成本时,假使依然以历史成本计量,就会显现虚夸资产的现象。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从防范资产不实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困难,这在目前经济环境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照准则定义,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以存货的预期售价减去至完工预期将要发生的成本、预期的销售费用以及有关税金后的金额。存货准则特别强调企业在事实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该以获得的牢靠证据为基础,而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原因。企业因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是持有以备卖出的存货,如商品、产成品等。对于这一类存货分为两种情形。即有合同约定(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为实施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一般应该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但是,假使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多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该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二是将于生产过程或供应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如原材料等。在会计期末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材料存货执行计量时,需要考虑材料的用途: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应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末价值减损情形联系起来;对于用于卖出的材料等,则只需要将材料的成本与依据材料自身的预期售价确定的变现净值对比即可。具体来看,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按下方原则处理:(1)假使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好于成本,则该材料应依照成本计量。(2)假使材料价格的下滑显示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差于成本,则该材料应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事实运用思考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参照价格困难,即可变现净值是根据存货在财务会计数据日的市价依旧财务会计数据日的最后一次的交易价格,或者是会计数据期的平均交易价格。对此,笔者觉得应该分别存货的性质具体考虑。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季节性存货如空调、电扇等产品,以及反季节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存货不同期期的单价会有较大差异,一味强调期末或期中财务会计数据日的市场价格显然会有失公允,因此对此类存货应该以数据期的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基础。
追溯调整困难,新的存货准则第29条要求,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采取追溯调整法。顾虑到《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采取追溯调整法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应调整各阶段的净损益和其余有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阶段一直运用,调整规模一般会逾越三个会计年度。笔者觉得,受于时间的推动和客观环境的改变,一面证实前期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一定难度,另一面受于存货的流动性强、品种多、收发频繁,采取追溯调整法执行会计处理既很难确定其累积影响数,也必然会过分依靠主观预期进而放大了利润的可操纵空间。比如,当企业年底受于技术更新等原因显现运营情况恶化,引起巨额的存货价值减损时,一次性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必然会严重影响当期收益。但是企业通过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则可以分摊和淡化这一不利市场原因产生的打击,进而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或可信度,甚至会误导报表运用者分析这一巨大事项对可连续运营如果的影响程度。据此,笔者建议,对于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宜采取将来适用法,于计提准备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信息披露困难。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期末存货的披露作出严格要求,所以存货期末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形在年报和中报中的披露显得过于简单。此外,比较我国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可以发现,IAS2要求披露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账面价值,属于间接向报表运用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信息。而我国存货准则则直接要求企业在报表上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根据等内容。笔者觉得,该种直接披露的方式能为报表运用者供应许多的有关存货资产的信息,因此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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