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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外汇网2021-06-20 19:49:22 41
什么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运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余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达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清晰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包含: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余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余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务必持有运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执照。否则,承运方无权对外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输执照的主体包含: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国营或集体)、工业企业运输队(在完成本企业运输任务以后所承接的任务)、联合运输企业和农村运营运输的专业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首要条款[1]

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的交接手续;

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变更、消除合同的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的其余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手续[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合法手续:

1、代订货物运输合同,被委托单位务必持有委托单位证明,并在授权规模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2、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在交运前,托运方务必供应相关机关的准运证明,托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向车站表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并办理双方商定的专项手续。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

托运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依据国家相关运输规定,经历双方充分商量,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上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显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务必依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执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婉拒承运。

第三条 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务必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胜过七日未提,每胜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胜过30日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 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执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执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看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事实产生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差于货物事实价值保价或好于货物事实价值保价,如显现无意中承运人不予承受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产生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事实匮乏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 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以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 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供应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仍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能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受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能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证实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 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供应相关有效证件,并承受自此给承运人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消除合同的要求。但务必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以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相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依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包装,遵守相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依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使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足收货人或收货人婉拒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胜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匮乏,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困难,应承受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胜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受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受赔偿责任。

2.受于货物包装缺陷造成破损,致使其余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产生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受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形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数据,产生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使货物逾期高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事实损失(包含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受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余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受于下列原因产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受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自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商量处理;商量不成,双方答应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显示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受签收后货物短损等困难。

附属: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承运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职位:职位: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

参考文献

1.01.11.2 梅燕.《帮你定合同——企业签约实务》[M].人民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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