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指在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以存货的预期售价减去至完工预期将要发生的成本、预期的销售费用以及有关税金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公式
存货可变现净值=存货预期售价—至完工预期将发生的成本—预期销售费用—有关税金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项目来计提,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依照准则定义,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以存货的预期售价减去至完工预期将要发生的成本、预期的销售费用以及有关税金后的金额。存货准则特别强调企业在事实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该以获得的牢靠证据为基础,而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原因。企业因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是持有以备卖出的存货,如商品、产成品等。对于这一类存货分为两种情形。即有合同约定(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为实施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一般应该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但是,假使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多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该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二是将于生产过程或供应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如原材料等。在会计期末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材料存货执行计量时,需要考虑材料的用途: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应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末价值减损情形联系起来;对于用于卖出的材料等,则只需要将材料的成本与依据材料自身的预期售价确定的变现净值对比即可。具体来看,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按下方原则处理:(1)假使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好于成本,则该材料应依照成本计量。(2)假使材料价格的下滑显示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差于成本,则该材料应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可变现净值中预期售价的确定
1、为实施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假使持有存货多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多出部分应按一般售价作为计量的基础。
3、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或原材料的市场价作为计量基础。
可变现净值分析
可变现价值是一种交换产出价值,它与清算价值的不同在于它们得之于不同的市场条件。可变现净值是处在正常销售运营交一般有正常利润情形下的单价,而清算价格则是一种迫售价格,即按大大减弱的单价卖出给顾客,或一般按大大低天成本的单价卖出给顾客。
可变以现净值只适用于计算那些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比如、商品、特定特造口,投资以及企业运营上不再运用的机器设备等。另外,受于企业不或许将所有资产都按现行售价来计算,这就需要运用其余计算方法,而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加出的资产总额,缺乏解释意义。
会计实务中,除特殊项目和特殊情形外,一般不采取可变现净值该种计量属性。
举例分析
例:甲公司期末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数量为10吨。该原材料专门用于生产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2O台Y产品。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 Y产品20台,每台售价10万元(不含升值税,本题下同)。将该原材料加工成20台Y产品尚需加工成本总额为95万元。预期销售每台Y产品尚需发生有关税费l万元(不含升值税,本题下同)。本期期末市场上该原材料每吨售价为9万元,预期销售每吨原材料尚需发生有关税费0.1万元。期末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85万元。
解析:产成品的成本=100+95=195万元,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20×10-20×1=180万元。期末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20×10-95-20×1=85万元
有关
商业可变现净值 Net Realizable Net realiz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