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外汇网2021-06-20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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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一)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规模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阶段依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执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巨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算。
核算运用的明细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余权益变动)权益法核算1、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差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运营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
(1)1.投资企业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该依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达到的净损益的比例,证实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依照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证实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达到的净损益的比例时,应该以获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类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执行调整后证实。
比如,以获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执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证实投资损益。在执行相关调整时,应该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3、超标亏损的证实
投资企业证实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该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余实质上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受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证实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该依照下方顺序执行处理 。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够冲减的,应该以其余实质上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证实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历上述处理,依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受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受的义务证实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其余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余变动,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形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余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比例,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余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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