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力争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包含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受让人。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婉拒承兑或者被婉拒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觉得,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含在票据权利之内。即使从广义上表达它也属于与票据相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表达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举动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尽管也或许显现为适当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没有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含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持票人的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该依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间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表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该继续对持票人承受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