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综合金融知识文章详细

票据补救

外汇网2021-06-20 11:36:55 55
什么是票据补救

票据补救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事实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阻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达到,而对其供应的特别的法律救助。包含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票据补救的方式

一、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或许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举动。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诚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没有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仍未制约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若是丧失票据事实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含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受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假使其仍对票据执行付款,则无论好意与否,都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自身并没有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没有所以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复苏。此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清晰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公示催告

1.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假使未在一定阶段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布其无效,进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请。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的确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事实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此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力争权利。假使已有利害关系人显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阶段。执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假使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假使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该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间,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说,事实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假使失票人已经执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阶段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胜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付阶段,付款人或许会复苏票据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或许受损。换句话说,什么时候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涉及失票人的本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所以,票据法有关申请期限的规定,并不是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胜过上述期限,也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含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接连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受于或许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形,这时,应该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由于此种情形下,假使发生好意获得,该出票人务必承受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形下,失票人则不能形成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3.公示催告的执行。

(1)审查。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对该申请执行必要的审查。觉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给予受理,执行公示催告;觉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间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该在3日间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阶段。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示催告阶段的最低日数,即不得少于6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阶段,国内票据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依据具体情形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胜过90日。

(4)发出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该立刻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结束。公示催告的结束,有两种情形。一是经法院裁定结束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结束公示催告。

(1)裁定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有关的票据力争权利时,法院就应当立刻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阶段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当裁定结束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相关证实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其纠纷。

(2)判决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有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判决,宣布票据无效。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结束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复苏的证实。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做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便票据的好意获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看,对得到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执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力争免责。

三、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觉得,在失票人选择诉讼渠道救助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该向法院供应相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期还应向法院表明所丧失票据上的相关记载事项。另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该供应必要的担保,以弥补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或许显现的损失。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