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贷款”是指对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施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实施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执行成本核算。
在我国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依照正常条件不能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并实施封闭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它对减轻国有工业企业债务阻力、赶紧解脱窘境、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封闭贷款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是应时而生的,一部分商业银行通过近几年的摸索,积攒了适当的经验。1999年7月6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公布了《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为封闭贷款业务的拓展给予了根据。而封闭贷款作为一项刚刚启动的银行业务,具有显著的特殊性,要受许多方面的制衡,很多环节需要更深一步完善。
封闭贷款的法律特质
(一)封闭性。借款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的整个环节中资金都能够封闭运行。即对贷款单独核算,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应,各类公积金的提取、纳税、分红应单独处理。要将这部分的财务处理与企业其它各类财务完全分隔开,以独立反应封闭贷款资金的投入、运用、获利等情形。
(二) 排他性。即债权债务的排他性。商业封闭贷款造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两部分。一是商业银行予以企业封闭贷款所造成的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企业在运用封闭贷款过程中,与其余企业或单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围贷款的封闭运行而和其余债权债务分开,其余业务不能涉及该部分债权债务。如,企业不得将用封闭贷款生产的产品抵偿该借款以外的债务。所以,因封闭贷款造成的债权债务是排他的,与其余债权债务不能发生联系,不能混同处理,以保证封闭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多重制衡性。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但它又不是普通意义的商业性贷款,相关规定显然予以商业银行的利益以特殊保护。就决定了该种贷款是在特定期间、对特定对象实行的,要受多种条件的制衡。一是政府举动的制衡。封闭贷款的对象是由政府决定予以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政府依据国有企业脱困目标实行的情形,选择那些不宜实施破产、兼并,但又深陷窘境急需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所以,要首先通过政府予以救助的审查决定,是企业得到封闭贷款的前提条件;二是司法举动的制衡。封闭贷款能否安全,重要条件之一是要达到封闭贷款及运用贷款造成的债权债务和其余债权债务分开。这取决于有无规范上述举动的清晰法律根据,以及司法机关是否正确理解和实施相关规定;三是企业和商业银行自身条件的制衡。企业要能保证贷款封闭运行,能够通过运用贷款高达营利的目的。商业银行要能够正确评价企业的资产情况、管理能力和营利能力,有必要的专业人才和科学管理制度,切实对封闭贷款执行管理、监督。
封闭贷款管理的风险
总体来说,封闭贷款管理尚处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实行经验不足、只有部分地区试行的阶段,商业银行拓展这项业务的专业人才也显得不足,因此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具体表当下:
(一)法律制度风险
法律制度风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封闭贷款管理法律制度的效力不足。1999年7月2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下方简称《办法》),该《办法》属行政规章,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那样的广泛约束力,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司法机关办案以法律法规为首要根据,对与法律法规无抵触的行政规章可以参照实施。而《办法》规定了封闭贷款在债权债务上的排他性,与我国民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有适当的脱节,处理的方式是由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相关司法解释,清晰该《办法》规定的效力,使封闭贷款管理的规定形成司法机关办案的根据,在司法解释公布以前,该《办法》实际上很难真正施行。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法》中不少规定过于简约,甚至相互冲突,很难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弥补。比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余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本条文规定目的是防止以封闭贷款资金清偿企业的其余债务,但它仅保护封闭贷款账户和专户资金。如此一来,司法机关仍可以对用封闭贷款资金买入的原材料和生产的成品执行查封、扣押,就会因《办法》条文的疏漏而使封闭贷款的安全性缺乏司法保障。
(二)企业得到运用贷款资金的风险
企业要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得到、运用贷款资金,并提升营利能力,保证还本付息,对商业银行来看这几方的举动都存在较大风险:一是骗取封闭贷款资金。企业要符合“购货鉴证”的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余付款允诺。某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有可艟与其余企业台谋串通,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承兑汇票或签订虚假订货台同方式骗取封闭贷款;二是违规运用封闭贷款资金。在商业银行的监督下,企业要直接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是问题的。但某些企业或许会利用封闭贷款管理复杂、银行工作人士经验不足的情形变相挤占、挪用资金。比如,企业有意抬高原材料买入价格或压低产品销售价格,以抵偿原材恐供应或产品买入企业的债务;三是企业运营亏损。首要是指企业产品开发不当,管理水平低下,致使产品没有效益,造戚运营亏损。诚然,也会有某些企业恶意产生亏损的,如有意违约,使与自己有“特殊关系” 的企业谋利,进而危及贷款贷金的安全。
(三)商业银行操作封闭贷款管理的风险
受于制度不十分完善、经验缺乏,商业银行在操作封用贷款时,本身的某些失误也会形成不可忽略的风险:一是审查企业贷款申请的材料。封闭贷款申请材料要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多得多,其中较难把握的是一部分政府予以企业救助和企业供应的购销合同、付款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银行工作人士假使轻信表面材料,极有机会致使错误认定;二是评估企业营利能力和债权债务情况。该种评估涉及到财务、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假使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首要靠经验对上述内容执行评估,其结果很难符合事实情形,加大收回贷款本息的问题;三是签订的封闭贷款协议内容过于原则、片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或者在协议履行中,商业银行管理措施不足位,未能掌握企业运用资金的每个环节,进而形成管理表面化。
发放封闭贷款的基本要求及其改进
什么样的企业才可得到封闭贷款?换言之,此类企业应具有什么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1997年规定提出了五个条件:
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确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现款回款率都在95%以上; 企业务必供应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该产品销货款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归还老货款本息; 企业负债率一般不好于90%; 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在改进运营管理方面已采取事实措施。这五个条件是很合理的,必要的,是保证借款能还的基本条件。假使企业符合这五个条件,银行可以通过供应票据贴现、买方信贷、信用证抵押贷款和封闭贷款等多种办法给予支持。
1999年《办法》中也提出五条,但与上面五条已有较大改进。这五条是:
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很难得到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这一条更清晰发贷款对象。 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这一条以前也有规定,但这里规定更原则些,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形。 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施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应;增长这一条很重要,是从前一段工作中归纳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余付款允诺; 能够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这4、5两条,对产品和企业的信用困难,执行了专门规定。对比之下,比以前的五条更扎实了。
实行封闭贷款的程序
有关实行封闭贷款的程序。可归纳为五步:一是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规定有6方面资料,很具体详实;二是贷款人对企业的资格审查,对企业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的可行性执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间正式答复。经贸委推荐,商业银行自主审查。三是对得到贷款允诺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帮助落实评估审定阶段的各类条件。四是贷款人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五是贷款人对企业执行贷款。同期,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施。
其中第三步很重要。企业在办理资料评估、抵押和担保等手续的费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经贸委,要帮助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半收费;不重视评估和收费政策,或许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均免收。诚然,相关部门还要督促企业设专户管理,并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收入、利润单独反应。要督促企业不要用这笔贷款去支付拖欠的薪资,也防止其余部门在封闭运行阶段,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即便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贷” 一律不在专户中扣缴。
封闭贷款的收益
假定封闭运行成功,则收益情形如下:第一是经济效益,包含1、企业收益。受于产品是有市场、有效益的,所以,封闭贷款能使企业通过产品产销,得到销售收入,得到利润。假使是主导产品,或许会逐渐使企业扭亏为盈,从新焕发动力。假使产品非首要产品,也可部分减轻企业阻力,为企业逐渐调整产品结构打下基础。2、银行收益。承贷银行可收回贷款和旧债利息的20%,假使市场看好,银行可以继续贷款,一步步收回企业欠的利息,并适时收回封闭贷款。3、中介机构可得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4、税收、水、电等部门对欠税费的回收有了一定预期。担保单位从封闭贷款中没有直接收益,但在成功的封闭贷款项目上,一是免去了风险,二是预期以后政府会有更更深一步的支持。第二是社会效益或说政府收益。企业运作,降低破产阻力,降低职工失业和下岗阻力,则降低了作为国有企业主管的政府的阻力,减轻了作为维护社会平稳的的社会管理者的阻力。这一块是相当重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完善封闭贷款管理的措施
(一)赶紧出台有关封闭贷款管理的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委公布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尚缺乏愈加广泛的约束力,其部分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尽统一。显而易见,封闭贷款业必须须有相应的司法保护,才可做到商业银行债权的排他性,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假使司法机关觉得封闭贷款缺乏清晰的法规根据,就很有机会不承认该种贷款的封闭性和债权债务排他性。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委应赶紧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就封闭贷款管理作出司法解释,并使司法解释与该《办法》的内容相统一,进而克服封闭贷款管理当前存在的一个最大阻碍。
(二)完善《办法》中的若干内容
这些内容首要有:一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封用贷款及回笼贷款的运用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这表明企业运用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要承受贷款人的严格监督。但该种监督应该有具体的操作规定,贷款人在什么情形下应该签字答应运用资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婉拒签字答应运用资金,双方就资金的运用发生争议,通过什么程序处理?假使在这些方面缺乏清晰规定,就或许致使贷款人不合理地干预企业的正常运营,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会给贷款人产生经济损失。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本条的规定执行完善,作出精准的解释;二是封闭贷款专户资金的规模应该清晰。受于专户资金的债权债务具有排他性,应防止企业将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以外的资金划入专户,以逃废其余债务。同期,企业运用封闭贷款保值分利所得款项应从封闭贷款专户中划出,以保护其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 只有这样,才可避免因实行“办法 而使企业不正值地规避其余法律法规;三是应将用封闭贷款资金买入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纳入封闭管理的规模,清晰这些原材料和产品债权债务的排他性。
(三)提升商业银行实行封闭贷款管理的能力
封闭贷款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性贷款 贷款人务必熟悉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企业运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参与封闭贷款的审查、运用、回收等全部过程,风险程度很高,略有失误,就或许给商业银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为防范该项业务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应从下方几个方面提升实行封闭贷款管理的能力:一是改观商业银行工作人士的知识结构,逐渐建立一支精通金融知识而且懂法律、懂企业管理及其余必要专业知识的雇员队伍,增长复合型人才的数量,适应封闭贷款管理复杂业务的需要;二是在广泛推广该项业务以前,执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理顺封闭贷款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具体步骤,策划切实可行的实行方案和管理制度,正确指导业务措施的落实,而且依据反馈情形及时修改完善实行方案和管理制度,归纳经验,提升业务人士的事实操作能力;三是剥用社会中介机构为封闭贷款管理服务。实际上,要求商业银行工作人士对涉及封闭贷款的所有专业知识执行专门研究是不现实的。比如,要精准评价企业的资产情况,要涉及专门的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商业银行要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特殊作用,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审计等方面的作用,降低因本身知识不足产生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