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国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改革放开以来,逐渐增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均具有适当的优势,外资银行发展空间重大,尤其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发展方面潜力很大。
外国金融机构的申请与设立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准许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运营情况不错,无巨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余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实施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运营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首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国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实施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余资料。
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规模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业务规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运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准许的外汇投资。 外汇汇款。 外汇担保。 进出口结算。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 经准许的本币业务和其余外币业务。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业务规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运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准许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 经准许的本币业务和其余外币业务。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明的下列存款:
中国国内、国外同业存款。 中国国外非同业存款。 中国国内外国人的存款。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经准许的其余外汇存款。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国外汇入汇款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 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准许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成长情况
我国从1979年开始准许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2001年末,中国国内外资金融运营性机构162家,其中外资银行6家、合资银行7家、外资银行分行131家、财务公司5家、投资银行1家以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家。它们遍布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厦门等沿海城市和内陆首要中心城市,已渗透到金融业的各个行业。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451.8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已形成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