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贷款(全称: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受于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一般对困难贷款采取的重组措施包含下方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减免部分本金、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从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正式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起码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使依然逾期,或借款人依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起码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成因
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消解的进度中,重组贷款越来越形成火热的话题。重组贷款事实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受于借款人财务情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依照与借款人促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作出部分权益让步,答应修改还款条件的举动。
重组贷款的成因首要有:
1.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本身运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经济、金融、社会、法律环境等不利原因的影响,盈利能力下滑,甚至发生运营亏损,资金周转问题,很难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银行有权向法院起诉, 申请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清偿债务,这是造成重组贷款的前提条件。
2.贷款银行出于保全资产的动机。在大部分情形下,贷款银行深知申请实施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对己并不是有利,首先是抵押物变现存在问题,各类变现费用开支、价值损耗折扣很难预期。即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由于诉讼费用高、清算时间长、过程复杂、实施难度大等等,需要耗费大批人力物力财力,不或许如数收回贷款本息。出于保全资产的目的,贷款银行往往答应作出部分让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控制风险、降低损失。
3.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干预的保护举动。一定期间内,政府为了执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上涨,同期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稳、避免激化冲突,尤其是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领头组织企业的债务重组,对银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也会申请外部整顿,促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促成和解协议。受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和运营环境的制约,银行必须牺牲局部利益,导致了重组贷款的大批造成,该种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前一阶段很多地方实施的“偾转股”。
4.部分金融监管举动致使贷款重组。受于某些特定期间的特殊原因,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监管决策或许致使贷款重组。如人民银行执行企业账户清理、多头贷款清理、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等过程中,受于期限要求、借款人一时很难筹措到足额资金还贷,或者受于发行证券对银行资产执行组合包装的需要等,都导致了部分重组贷款的造成。
重组贷款的特点
重组贷款首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重组贷款的主体务必一方是贷款银行(债权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债务人);二是务必在原贷款合同的基础向上修正改还款条件;三是务必以加强借款人的还款意向,允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期贷款银行作出权益让步,以减免部分债务、延迟达到债权或变更债权达到方式为代价;四是务必有助于加强借款人的运营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助于维护贷款银行的债权、减弱金融风险,同期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维持社会平稳。
重组贷款的方式
1.借款人以差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答应借款人以差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形成贷款银行的损失。
造成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受于承受经济景气、借款人运营情况改变、政府干预等原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作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2.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答应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造成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部分情形是借款人运营、财务情况恶化,还款意向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举动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形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伴随商业银行广泛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强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长,直接显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猛涨,抵债资产的规范管理已形成增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3.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答应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运营决策,按期从企业获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买入贷款银行的债权,依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造成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执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期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领头在贷款银行、金融管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4.其余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 以其余形式执行债务偿付,如答应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开支),即根据将来某种事项的显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开支,将来事项具有未知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当前情形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予以借款人适当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消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减弱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5.混合形式的重组贷款,指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余条件等方式组合清偿贷款本息,如银行答应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并蕊免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现金方式、部分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等。
重组贷款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重组贷款管理是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务必做到统一、集中、规范、有序,才可将银行的运营风险和资产损失减弱到最小程度。事实工作中,重组贷款的风险环节和核心控制点,首要汇聚在非现金资产和债转股等偿债形式方面。
(一)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核心控制点首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能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能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能否在规定的规模内,手续能否齐全,财产权证能否有效;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单价评估能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能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能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能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当前首要的风险显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举动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行、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二是受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致使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长了难度,甚至产生事实损失。三是忽略价值评估和价格证实,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事实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二)非现金资产保管及债转股管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资产保管、股权管理阶段的核心控制点首要在于运营管理责任能否落实,有无专职的保管责任人和参与企业运营决策的人士;对抵债资产,能否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制度及领用、退回、变更保管登记制度,权利凭证和实物能否分开保管,能否建立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债转股股权,能否执行了有效地证实和监督,对其变更、增(贬)值、分配等有无完善的追踪和账务处理制度等。
当前首要的风险显现为,一是基层行违背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未经准许擅自运用,差于时人账,产生资产损耗和贬值,特别是领导干部占用抵债车辆、房产等,使规范管理形同虚设。二是管理人士不足,对实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长期搁置、缺乏维护,毁损、灭失现象严重。三是对企业生产运营关注不够,很难行使参与决策权,贷款风险有转变为投资风险的机会,甚至已形成本质性的资产损失。
(三)非现金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回收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处置、回收阶段的核心控制点首要在于抵债资产能否按规定期限及时执行处置,能否按规定的形式和权限执行处置审批,各种处置方式能否合理、手续能否完备,能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变相腐败等举动;能否利用股权组合、金融工具组合、企业回购等方式及时回收银行资金,有无擅自减弱转让价格、产生银行资产流失等现象。
当前首要的风险显现为,一是少数基层行超越授权处置抵债资产,或未经审批执行处置。二是处置方式违规,个别单位将抵债资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领导、亲属或关系户,没有经历正常的价值评估、委托转让、竞价拍卖等程序,纵容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三是在谋求债转股股权退出的过程中,片面迁就企业利益,低价变现或执行股权折扣,使银行利益承受侵害。
针对上述重组贷款管理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风险表现,我们觉得应采取措施,处理好下方几个方面的困难:
1.制度方面。贷款银行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处理好贷款重组与维护债权的关系,防止企业借以物受偿、债转股之机,行逃废债之实。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让)、保管(管理)、处置(回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清晰授权权限、职责分离、违规处罚、领导责任追究等制衡机制,提升内部控制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
2.方法方面。贷款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双提双降”、保全资产,需要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的手段,达到银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市场、策划内部盘活奖励措施等,均为值得探索和选择的渠道。
3.监督方面。重组贷款管理是信贷管理工作的延伸和难点,受于重组方式的复杂性、重组时间的长期性和重组结果的多变性,容易造成违规违纪和道德风险等现象,务必增强检查监督和内外部审计,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和消解各种风险。
贷款重组与重组贷款的区别
1、概念混淆。
有关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 “是指银行受于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 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 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然而当下看来, 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 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 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或许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 不仅修改还款条款, 还或许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
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或许发生财务问题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形下,我举动维护债权和降低损失,在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促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执行调整。
2、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 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3、重组前的贷款可称为被重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就是重组贷款。被重组贷款经历贷款重组, 就变为重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