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期是数据期的对称。物价指数是动态指标,是某一期间的单价水平与其他期间价格水平对比计算的相对数。一般把作为对比基础的期间叫做基期,把与之执行对比的期间叫计算期或数据期。
基期的分类
物价指数的基期有下方几种:
(1)固定基期。即采取有记录以来某一特定年份的单价水平做为对比基期,固定不变。采取固定基期编制物价指数是为了表明从某一特定的历史期间以来,各个期间与某个期间对比价格水平运动改变的趋势和程度。采取固定基期能够刨去很多非正常原因影响,真实反应价格在正常情形下的事实改变趋势与程度。
我国常用的固定基期有: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固定基期在运用较长期间后,受于社会消费结构的更改,代表规格晶也发生较大改变,基期与数据期相距时间过长所致使的数据期价格指数数值过大等原因,使原有的基期失去了凭借的客观条件,就需要对基期执行变更,
(2)扩大基期。即以有记录以来若干接连年份构成的单价水平数列为对比基期。采取扩大基期首要是值得对基期各年份的单价水平执行平均调整,清除各种特殊原因的影响,使价格指数能够确切清晰地反应一个较长期间内物价水平的事实改变情形。比如,我国每年的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仍需和1930年到1936年的7年平均价格水平相对比,基期为7年,数据期为1年,
(3)同期基期。即以不同年份的同一期间做为对比基期。如两个年份的同季、同月、同旬等。采取同期基期可以清除受于季节改变而对物价水平的影响,便于研究在客观原因大体相同情形下,价格的运动趋势和规律。我国在编制鲜菜,鲜果等季节性商品价格指数时均采取同期基期。
(4)环比基期,即以各数据期或计算期的上一期作为对比基期,编制环比物价指数。采取环比基期可以观察和研究各期间价格水平接连变动情形,计算在一般情形下价格水平每年上升或下滑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