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责任的举动。
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准许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执行转贷的除外。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规模内供应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供应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供应保证的举动,有权婉拒。贷款担保人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该依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受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受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受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达到的义务。已经承受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受连带责任的其余保证人清偿其应该承受的比例。
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阶段接连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承受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达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承受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该获得保证人书面答应,未经保证人书面答应的,保证人不再承受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7.在合同约定的保证阶段和前款规定的保证阶段,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阶段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