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当下也常常显现在投资者的Term Sheet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依旧基于加权平均的。
加权平均条款,即假使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差于前一次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减弱为前一次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优先股从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加权平均条款的计算公式
该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来说较为公平,计算公式如下(作为Term Sheet的附件或置于条款当中):
NCP = 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 = 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事实转换价格 OS = 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full dilution)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 = 后续融资事实发行的股份数 SNS = 后续融资额应当能买入的股份(假定按当时事实转化价格发行) IC = 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含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实施中收到的资金)加权平均条款的形式
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广义加权平均和狭义加权平均,区别在于,对后轮融资时的已发行股份及其数量的定义。
1、广义加权平均条款是按完全稀释方式定义,即包含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可以通过实施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得到普通股数量。
2、狭义加权平均只计算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普通股和其余可转换证券。
广义加权平均时,完全稀释的股份数量很重要,企业家要证实跟投资者的定义是统一的。相对来说,狭义加权平均方式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公式中不把普通股、期权及可转换证券计算以内,所以会让转换价格减弱许多,致使在转换成普通股时,投资者得到的股份数量许多。
加权平均条款的评析
加权平均条款规定,调整后的转换价格应是初始转换价格和新添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与完全棘轮条款不同,加权平均条款下的转换价格会伴随新添发行范围的大小有所不同:一般情形下,新添发行范围越大,转换价格调整就越大;反之则相反。而且,在加权平均条款下,调整后的转换价格高度地依靠于初始转换价格的高低。这两个特点从理论向上瞧都缺乏基本的合理性:一是初始投资经济稀释的风险早在初始投资定价之初已经埋下,与后续新添发行的范围并没有有关;二是初始转换价格与调整后的转换价格毫无干系,由于在信息壁垒的作用下,初始转换价格自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定价。所以,加权平均条款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上,加权平均条款却得到了相当大量的应用。
也许可以如此理解加权平均条款的合理之处:受于导致初始投资价值下滑的原因纷繁复杂,致使本应由企业家来承受的那部分损失比例很难确定,因此加权平均条款的运用尽管不是最精准的,但或许形成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好方案。
加权平均条款的实例
比如,当初创业投资公司以每股1元的单价投资10万元,投资公司与企业创办人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单价增发1万股,又一次融资1000元,假使用完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到111万股;假使用加权平均条款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元/11000股),投资公司拥有10.89万股(10万元/每股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公司10.89万股+创办人10万股+新发1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