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国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一)总行在中国国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国内的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国内合资运营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国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国内合资运营的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准许。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设立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该由投资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答应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含: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首要主管名单和简历;
③对拟作该机构首要主管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受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余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该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准许书30日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运营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运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营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
当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国内开展的业务首要是外汇业务,首要包含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准许的外汇投资业务。其首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范围远大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国内企业供应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途径,为我国企业的生产运营和发展给予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成长发挥了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