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执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含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执行的支付;也包含追索义务人对追索权利人执行的支付;以及保证人对持票人执行的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执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
票据付款的程序
1、付款的期限。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该依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一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间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表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该继续对持票人承受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执行提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务必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得到付款的,应该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依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该审查汇票背书的接连,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依照付款日的市场汇率价格,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付款的损失承受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执行付款时,只须对所提示的票据执行形式审查,交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执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便发生错付,亦可好意免责。但在下列情形下,付款人须承受付款的损失: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巨大过失过款的。如因恶意或巨大过失欠缺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欠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含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能否完备、能否有绝对有害的记载事项、背书能否接连等的审查;对在公示催告阶段的票据执行付款的;收到止付通知后执行付款的,均应该自行承受责任。
2、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此前付款的,假使发生错付,付款人应自行承受所造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