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举动。
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含提示与支付。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举动。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造成法律效力,首要表当下两个方面:
一是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婉拒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婉拒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白到期日起10日间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假使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没有发生失权的效果。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执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举动。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务必向付款人履行适当的手续,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得到付款的,应该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消除。但是,假使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巨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余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付款与出票人、背书人的关系
付款是付款人的举动,这与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举动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据金额的举动,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后者则并没有以票据金额为根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