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运用单位名称的发票。
冠名发票印制的申请条件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同期符合下方条件:
有固定的运营管理场所;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管理设施安全牢靠; 无偷逃、欠税等税收违法举动,并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人; 发票用票量大并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迫切; 能够集中发票开具报告且能按要求定时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传输发票开具报告。经准许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格中选用符合本身要求的式样,并按要求定时向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传输发票填开信息以便公众查询真伪。
企业冠名发票的许可
1.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国税发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运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准许。”
2.实行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3.申请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运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规模较大的单位;
(4)统一发票式样的确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
4.办理程序
(1)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企业向实行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并供应票样;
(2)实行机关受理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税务机关;
(3)省局审查并做出决定
(4)实行机关将上级机关决定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普通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