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体系是指依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质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执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法体系的两大派系
当今世界上,首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间瓦票据法系。
(1)日间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与日间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间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余国家票据立法,所构成的票据法派系。首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首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间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愈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
(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依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质的其余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
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首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含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看为合同关系,因此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