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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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 令
第 26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号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发布,从2004年12月1号起施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号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正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号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号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号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增强土地调控相关困难的通知》,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实施、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添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添建设用地量,包含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的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提供引导需求,促进经济上涨方式转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着重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长与农村建设用地降低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观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连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含:
(一)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新添建设用地总量和新添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含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着重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多地可以依据事实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的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事实情形等原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的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达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形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根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着重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运用土地,涉及新添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此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期抄送项目拟运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该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此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期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有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多地参照实施。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实施。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高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含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下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着重建设项目,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答应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准许土地利用总的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该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总的规划,依照城镇建设用地增长与农村建设用地降低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达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施指令性管理,不得击穿。
新添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着重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准许用地的,或者没有新添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准许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准许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该不差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准许下达,务必严格实施。
因特殊情形需增长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添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证实并依据准许情形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实施情形执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实施追踪和监督的根据。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增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情形的追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实施情形执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数据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形执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报告为根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情形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根据。
对事实新添建设用地面积胜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答应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运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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