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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协议

外汇网2021-06-19 21:50:17 56
涵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简称。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向上修正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构成。首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处理、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含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执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策划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策划、采取和实行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做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行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举动,指导成员策划、采取和实行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激励采取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含包装、标记和标签以内的各类技术法规、标准和能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将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降低和清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首要包含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举动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达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有关策划、采取和实行标准的不错举动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举动符合该规范。

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造成背景

产品标准在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降低各种生产投人和生产机械的应用,进而减弱了成本,也节省了设计、生产、运输和仓储的支出。标准在国际交易中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它保证了货物质量的统一性。标准还可降低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导致的争端。

商业交易中运用的很多标准是自愿的。事实上,出口企业也会发现其中的一部分有强制性标准的效应。当大型企业婉拒买入不符合他们所策划的标准的货物时,就会发生该种情形。

各成员国政府经常策划各种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由于,后者无法鉴别运用这些产品时的危险。此外,各成员国政府还制订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

当各成员政府采取了不同的产品标准后,制造商就必须调整其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出口市场的技术规格要求,因此增长了设备安装的成本,也使公司无法从范围经济中获益。

另外,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有意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为了发展国际贸易,降低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而产生的阻碍,在乌拉圭回合中,各谈判方促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由15个条款和3个附录构成;包含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统一性,情报与援助等内容。基本内容

(一)总原则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在实施上述强制性产品标准时,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而且,这些标准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该协议觉得,假使强制性标准基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它就不将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但是,假使受于地理、天气及其它方面的原因,成员不能使自己的强制性规定以国际规定为基础时,他们就有义务以草案形式发布这些规定,让其余成员的生产商有机会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标准时考虑这些意见,以保证由其余成员生产和出口的产品的特性得到适当考虑。

(二)统一术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含有适用于产品标准的国际规则。协议用“技术规定”这一术语指强制适用的标准,用“标准”这一术语指自愿标准。

这两个术语包含的内容有:

①产品特性;

②影响产品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

③术语和符号;

④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议规则仅适用于影响产品质量和其它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其它方面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不在协议条款规模之内。

(三)成员义务

在协议序言第二条中提出了对成员方技术规定的要求;1.技术规定需符合的条件

协议认识到成员有权采取技术规定策划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包含包装和标签要求)。颁布实施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保护动植物或环境。协议要求成员保证其技术规定符合如下的条件:

第一,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货物;

第二,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应不差于国产品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第三,策划和实行的形式不应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

第四,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协议还规定了管理当局在策划技术规定时应考虑的标准,以避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

2.技术规定要基于国际标准

保证技术规定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阻碍的一种方法是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协议要求成员有义务基于国际标准策划技术规定。当管理当局受于天气、地理或技术原因觉得国际标准效果不好或不合适时,可以作为例外处理。为在国际规模更深一步协调技术标准,协议号召世贸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余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

3.对策划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技术规定的程序要求

协议规定,当成员在策划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适当的程序性规则。协议要求成员在通过未基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技术规定时,公开公布通告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此外,在通过此类规定以前,他们务必供应充足的表明。这些条款意在给相关出口成员供应一个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的可能,以保证在最终通过的规定中顾虑到他们所产产品的特性。协议要求准备采取技术规定的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规定内容时考虑出口商的意见。

(四)技术文本的获取

1.保证外国提供商在正常状态下在进口国获得证实证书

对一部分实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管理当局也许会要求,只有在制造商或出口商从进口成员的指定机构或实验室获得证明其产品符合标准的证实证书时,进口产品才可销售。为避免外国提供商在获取证实证书时处在不利地位,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在评估的程序方面,对外国提供商的待遇应不差于对国内提供商的待遇;

第二,对外国提供商征收的费用应与对国产品征收的费用相当;第三,选样试探不应给外国提供商导致不便。

2.激励进口成员接受出口成员自身的技术证实书

受于管理当局要求产品符合其标准,所以,假使成员满意地觉得出口成员所实施的产品标准和验证符合标准的程序与他们自己的统一,协议就激励他们接受出口成员中具备资格的评定机构所执行的试探及评定结果。然而,协议强调,只有在进口成员相信出口成员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时,才有机会相互承认证实证书(第六条)。

(五)统一国内规则

在很多成员中,实行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规定以及评定符合标准的系统不仅通过中央政府机构,而且也通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来指定和实行。协议施加给成员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其中央政府机构在指定实行强制性标准时遵守协议的纪律。然而,有的成员宪法不允许作为协议签字成员的中央政府代表其地方政府接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协议号召这些政府尽或许采取合格的措施保证这些地方政府遵守协议的纪律(第七条)。

(六)规则“自愿标准”

如前所述,产业界出口商所适用的标准中有很多是自愿标准。这些标准一般由这些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来策划。如各成员的自愿标准差距太大,就或许给国际贸易导致麻烦。协议还包含“不错举动守则”,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在制订、通过和实行标准时应遵守该协议的规定。该协议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遵循与规定强制性标准相相似的原则和规则。所以,该协议要求这些机构允诺下方条件:

第一,以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的基础;

第二,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全面参与产品国际标准的策划。

为使外国生产商了解不同成员相关机构正在执行的标准化工作的情形,协议更深一步要求这些机构起码每六个月发布一次他们的工作计划,供应正在策划的标准和以往采取的标准信息。在发布时,协议也要求这些机构向ISO/IEC的信息中心通知其出版物的名称和获取出版物的途径。

该协议还要求标准化机构起码留出60日时间供相关的其余成员提出意见。这些意见一般通过各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递交。该协议号召标准化机构在最终定稿时考虑这些意见。TBT协议的宗旨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升生产效率和助推国际贸易做出巨大贡献,为此,激励策划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含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阻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举动,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形相同的国家执行歧视或变相制约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助于发达国家向低收入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策划采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问题。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依旧合格评定程序的策划,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策划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策划、接纳和实行均不应给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举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形下,允许各成员方实行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统一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务必提早一个适当的期间,按一般情形及紧急情形下的两种通报程序,给予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余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三是达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相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策划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另外还应就证实各出口成员方相关合格评定机构能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敢肯定其合格评定结构能否连续牢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执行事先磋商。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五是就贸易争端执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要求遵照实施本轮乌拉圭回合促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有关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六是为了回答其余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供应相关文件资料,TBT要求每一成员方保证设立一个查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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