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 / 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
什么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期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部分是双务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商量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有偿合同的特点
有偿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有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能否可从合同中得到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有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有意或巨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务必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答应;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制约民事举动人和无民事举动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消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产生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消该无偿举动。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产生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显著不合理且受让人有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消该举动。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假使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好意获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受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受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务必是安全举动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举动能力人和制约举动能力人可以形成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来讲,假使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降低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消该转让举动。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显著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消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好意获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好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获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好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