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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21:50:16 54
什么是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高达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执行不同的分类。比如:依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依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依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所以,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该种分类为标准。

法人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质

第一,联营各方务必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运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受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受责任。

合伙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质

第一,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相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第二,合伙型联营的各方世务必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受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运营管理的财产承受。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运营权相分离。

协作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质是

各联营单位依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运营,各自承受财产责任。该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说,其实并没有是联营合同,由于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种合同执行归类。比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提供关系,当下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事实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运营管理,不承受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运营,承受风险,该种联营事实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弥补投资,实为弥补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

(5)一方供应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运营管理,不承受亏损的,事实上是商标运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诚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部分相关相互协调关系、增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依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签订联营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务必贯彻平等互利,商量统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受于联营合同同期涉及人、财、物,产、供、销方方面面,困难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执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依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该各有侧重,相互统一;二是要处理好意愿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当前,当事人在执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愿书,然后再依据意愿书签订正式合同。意愿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务必执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该依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假使当事人各方觉得有必要,也可对合同执行公证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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