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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外汇网2021-06-19 18:02:24 559
什么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该种交易关系的其余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概况

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成长,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到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显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受于矛盾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期间中首要依据矛盾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矛盾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该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更深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显现了专门调整该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首要任务是策划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助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于生产力的提升,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更深一步上涨,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跟随发展和增长,为适应该种关系的成长,显现了很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增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给予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困难执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增强国际贸易法的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助推策划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策划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商量统一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首要的规范。

②矛盾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运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首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觉得矛盾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有关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看法冲突。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形下也可以是国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部分其余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利于降低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阻碍。

这些是策划、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持续发展,日趋完善,形成促进国际贸易关系持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规模

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相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相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③国际许可证贸易;

④国际商品制度;

⑤相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规模有所不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首要有:

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②国际双边协定;

③国际贸易惯例;

④各国国内相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会议;

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策划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造成可以溯源及广泛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国际条约是首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规模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成长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规模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运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策划的《华沙- 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策划、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普遍采取。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发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叫《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 1933年发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又一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相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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