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Gaps in the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漏洞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有关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含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具体来看,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部分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清晰,或者约定前后冲突,比如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方式约定不清晰。
一般来看,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所不晓得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写出填充漏洞的方法,假使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有意不予规定,特别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充漏洞的方法,就不能觉得合同漏洞。比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由于顾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所以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清晰的单价,而导致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单价,但事实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该种情形,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形并没有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假使合同的必要条款显现漏洞,则或许由于该条款的欠缺而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缺少标的条款。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困难,更没有必要对漏洞执行填充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做出规定或约定不清晰的情形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做出解释,进而填充合同的漏洞。
合同漏洞造成的原因[1]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现象。合同漏洞的原因,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清晰,或者约定前后冲突。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同均为在当事人之间执行利益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合同的宗旨就在于确定利益转让举动的约束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了利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受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不能对将来发生的各种情形都做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或许在合同中将其将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显现某些漏洞是在所难免的。假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由合同清晰约定,合同纠纷就不或许显现。
合同当事人需要通过适当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表示的“文字均为用来表达民众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民众表达思想的工具并不是是十分完美的,由于某人运用某个用语或许仍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民众运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看同样这样。”。此外我国交易当事人当中依然有不少欠缺合同的观念和意识,也欠缺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所以难免在合同中显现一部分疏漏。这就会发生合同解释方面的争议,需要确立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则来处理这个困难。
合同漏洞仍有下方更深层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受于个人神经生理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未知性、复杂性,民众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有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
第二,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即:1、缔约各方在维持合同关系的有效期内或许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2、执行决策、促成相关协议、处理各为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3、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合同条款,使其能够很好履行的费用;4、履行合同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传统经济合同均为一部分能够即时履行的短时间合同,交易成本较低,可以不计。而在现代经济交易的成长造成的长期经济合同中,受于它所涉及事件较复杂,具有较多的未知性,合同成本会大大地增长,交易成本也就较大。受于合同交易成本的存在,民众所签订的合同在很多方面会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令理性地漏掉很多无意中事件,这要比把很多不大或许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此外,各方也会漏掉一部分他们不能简单地加以证明的、机会的不测事件。由于要顾虑到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需要第三者来裁决时,其合同履行的成本更高。所以,合同漏洞有时是当事人有意遗留,成立与否和当事人事前能否知道无关。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2]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间的区别,首要表当下:
一、二者内涵不同。所谓合同漏洞补充,指当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明示的规定时,法官依适当的步骤对此给予补充,进而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活动;所谓合同解释,指法官对合同中的词语的含义加以确定,进而决定其法律上的效果的司法活动。
二、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漏洞是指缔约人有关合同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该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基于缔约人的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期对某些条款会有所疏忽;(2)缔约人为了能赶紧促成协议,也会疏漏某些条款,答应将来再行商量;(3)缔约人约定的某些条款受于违背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而无效,也会产生合同漏洞。合同解释是因缔约人对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条款前后自相冲突等而造成解释之必要。该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词义自身具有含糊性,该词尽管有核心的涵义,但它与其余词语之间的界限不清楚;(2)词义自身具有模棱两可性,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涵义;(3)合同前后或主文与附件自相冲突。
三、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涉及到合同没有做出明示的规定情形,是法官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执行补充,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点”;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清晰地表达出缔约人的意思,是法官对合同已有规定的条款执行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而造成法官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必要。
四、二者分析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把该种推定的意思看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解释是对当事人意思表明的解释,分析当事人应有的效果意思。
五、二者弥补当事人意思表明所遵循的规则不同。
合同漏洞补充的步骤
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步骤执行补充,其步骤有:
(一)依当事人默示表达的真实意思补充。其与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十分类似,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合同能否有规定,假使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需要对合同执行补充;假使合同有规定但规定不清晰时需要对合同执行解释。
(二)依法官推定的当事人应该具有的意思补充。其涵义为法官依据合同的其余条款、交易过程、交易习惯推定缺口条款应具有的内容。依推定意思补充并没有旨在依当事人的真实期望补充合同,而是依一种客观标准补充合同,即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或第三人处在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本应具有的期望,法官根据交易习惯或好意义务等原则确定其期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促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清晰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应该具有的意思补充合同内容。
(三)依法律的规定补充,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根据。该条规定:(1)质量标准不清晰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别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清晰的,依照订立合同期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该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清晰,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余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清晰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预案时间。(5)举动方式不清晰的,依照有助于达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清晰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