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Acceptance)
什么是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答应发盘中提出的各类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促成交易的一种表明。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允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它是交易磋商的过程之一。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改变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须由受盘人做出。由第三者做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务必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务必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接受务必表明出来。沉默或不行动不组成接受。接受生效的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刻生效;而大陆法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务必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清晰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
有条件接受
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任何对发盘表明接受但对交易条件有所变更或添加,都是无效接受。
但是《公约》对发盘的交易条件的变更或添改,分为本质性变更和非本质性变更。受盘人对货物的单价、品质、数量、支付渠道、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规模或处理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变更,都是本质性的变更。此种接受,只能视作还盘。假如所作的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非本质性的交易条件,则除非当事人及时对这些变更或添加提出异议,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按添加或变更后的条件于该接承受达时生效。
逾期接受
胜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形下无效,应看为一项发盘。但《公约》规定,假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证实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并非是受盘人收到证实通知后才生效。
假如接受的逾期是受于传递不正常而产生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余书面文件显示,假如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该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发盘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承受达时成立。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达发盘人以前,受盘人将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或两者同期送达,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接受一旦送达,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盘人无权单方面撤消或修改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