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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7:42:47 52
什么是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促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含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登记生效

《担保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记载生效

《担保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商量答应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该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质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质:

1、单务无偿性

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没有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既使代为履行主债务得到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2、补充性

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务必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仍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达到自己的债权。

3、从属性

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举动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4、优先受偿性

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达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该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5、记名性

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务必将出质情形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余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显著的法律特质。

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

对股份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正证实定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处理好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达到的前提条件。只有正证实定股份质押合同能否有效,才可清晰合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受。凡是股份质押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反之则应认定无效。实践中,下方几种情形应认定无效:

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诚然不能承受法律的保护。

2、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运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假使以股份出质,就有机会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条作了清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没有能独立做出决定,务必经历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得到全体股东过二分之一答应,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将出质情形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诚然无效力可言。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股份质押合同的质权达到

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的达到:

1、无效股份质押合同的处理

无效股份质押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对出质人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应将股份返还给出质人,使之复苏到以前的财产状态。因无效股份质押合同产生 的经济损失,则应依据过错原则由责任方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效股份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

1)债务履行期满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将出资表明书交还出资人,质权人还应向公司表明情形,公司应将股东花名册上记载的相关质押事宜注销,质权消灭。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的,则以股份质押权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但我国《担保法》对股份质权如何达到,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采取下方方法执行:

第一、自愿商量方法。即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质权如何达到困难做出约定,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满,债务未受清偿时执行约定,人民法院依照双方的约定做出裁决。但当事人的约定务必符合下列条件: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约定务必是完全自愿的,务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明;约定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务必合法,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二、强制实施方法。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股份质权如何达到,没有协议约定或协议不成时,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因股份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实施的标的物。人民法院在强制实施中,可以采取股份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法,均应通知该有限责任公司将法院实施造成的结果记载于股东花名册,公司接收到法院通知后不得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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