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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关系

外汇网2021-06-19 17:30:22 55
什么是财政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是由财政法律规范证实和调整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达到的,各方当事人在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财政权利和财政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财政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财政关系与财政法律关系

1、联系。财政关系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经财政法的证实、规范和调整便形成财政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是财政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

2、区别。财政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是不以民众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财政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思想的意志关系。是根据财政法律规范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依照国家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财政活动中当事人的举动符合财政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证实和保护在当事人间建立起来的财政法律关系,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财政法律挂念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达到。

财政法律关系的特质

1、是财政法在调整国家财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只能产于国家财政活动中。

2、多体现国家的意志,其主体也务必有国家的参与,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大多由财政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

3、具有不平等和无偿性。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以国家及其代表机关为一方主体始终处在领导、管理的地位,而财政管理相对人始终处在被领导、被管理的地位。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具有非对等性。在某一具体的财政法律关系中常常是一方只享有某种权利,而另一方只负有某种义务。

财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政收入法律关系。在筹集获得和管理财政收入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法律关系。依财政收入的不同形式又可分为预算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国债法律关系。

(2)财政开支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分配和管理国家财政开支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法律关系。

(3)财政管理权限法律关系,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和行使财政管理权所形成的财政法律关系。

(4)财政活动程序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财政收入、开支和管理活动中因适当的程序规则所造成的法律关系。

依照财政权利和义务能否关联分,可分为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财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当事人。

财政法律关系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财政权利和承受的义务。

财政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所享有的财政权利和承受的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财政法律关系的造成、变更和消灭

财政法律事实是财政法律关系造成、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由财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财政法律后果的现象。依和当事人的意志能否相关可分为事件和举动。

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政法主体是依照财政法的规定,参与财政法律关系,享受财政权利并承受财政义务的当事人。其规模有财政法调整对象决定,主体资格由财政法直接规定。包含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余组织、公民(自然人)

主体的特点:种类的多样性与普遍性。举动的特定性。国家是最首要的主体。

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财政权利和承受的财政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举动、货币和有价证券。

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

法定性——财政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务必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商量给予变更。同期财政权利好显现为财政职权,职权与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故权利不能随意放弃。财政义务一般也应由义务主体来承受不能随便转移。

非对等性——多为单务法律关系。

国家意志性——财政权利和义务的设定由国家意志来决定,一般不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财政权利和财政义务

权利———财政主体在财政活动中,为达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为某种举动或不为某种举动,要求对方主体为某种举动或不为某种举动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财政主体达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是一种机会。首要有财政立法权、预算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减免权、国债发行管理权、资金分配权、财政监督权。

义务———主体在国家财政活动中,为对方财政权利的达到依法为某种举动或不为某种举动的必要性。财政义务与财政法律责任紧密联系。包含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依法纳税、依法接受财政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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