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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

外汇网2021-06-19 17:30:22 58
什么是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产生损失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弥补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依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产生他人损害都务必以同等的财产给予赔偿。所以,一方违约后,务必赔偿对方所以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做出例外规定,运营者在有欺诈举动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买入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长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损害赔偿金的理论分类

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弥补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事实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民事责任包含违约责任以弥补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弥补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受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所以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该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举动同期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假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举动,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期实行不同的违约举动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值得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看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能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能否以发生事实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困难。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没有以事实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能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差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长。据此,尽管违约金的适用不以事实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事实损失额紧密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事实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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