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
外汇网2021-06-19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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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到清偿期,依照法律规定,使相互之间所负同等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 《合同法》第99条清晰规定了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力争抵销的,应该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法定抵销的要件依此《合同法》第99条明规定,法定抵销应符合下方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可抵销,假使一个是合法债务,其他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力争抵销,由于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债权能否可以抵销,应分别情形: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可撤消时,在其被撤消前,债权为有效,可以抵销;假使其后被撤消的,因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抵销也形成无效。引起被动债权的合同为可撤消时,假使撤消权人知其为得撤消仍为抵销的,则可以觉得其放弃撤消权,抵销有效;假使撤消权人不知其为得撤消,则在抵销后仍可行使撤消权,在合同被撤消后,抵销也为无效。 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举动,其能否发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答应或者本人追认才可确定。假使第三人答应或者本人追认,效力待定的举动转化为有效举动,可以抵销;假使不答应或者不追认,则效力待定的举动转化为无效民事举动,不发生抵销困难。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抵销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举动。假使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很难达到。所以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在实践中,适于抵销的,往往是金钱或者种类物。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此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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