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来说,“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相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背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举动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301条款-“301条款”划分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
“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
“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有关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有关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首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阻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首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阻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规模有渐渐扩大的趋势。“一般301条款”是其余“301条款”的基础,其余“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便没有其余“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处理贸易争端。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一般301条款
美国 “一般301条款” 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俗称,即狭义的“301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首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依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余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举动给美国商业产生负担或阻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USTR)可执行调查,决定采取撤销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USTR)也可依据上述情形决定能否自行起步调查。该条款授予美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制约和采取普遍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统一;“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根据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每年3月末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阻碍评估数据》,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供应充足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婉拒供应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依据此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数据,表明提出的申请、做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度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行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措施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相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促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给予制裁。301条款-特别301条款
20世纪80年代美国外贸显现双赤字的暴发性增长,美国国会强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贸易阻碍给予处理。经历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条款”修正案出笼了,这就是国际贸易界谈虎色变的“超级301条款”。
70年以前,美国一直看好于自由贸易,直到70年代贸易显现巨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滑,因此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历很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 该法案的第3篇,名叫《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白宫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当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
普通301条款极富弹性,它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值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承受制约时,美国贸易代表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承受美总统具体指标的约束,而并要在总统的权限内采取其余适当的事实可行的行动,以协助这一权力,清除外国政府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来执行报复。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添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款名叫“贸易自由化着重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白宫一揽子调查处理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困难。所以,该条款的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规模更普遍,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将原本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进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一面增长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阻力,另一面降低了政府其余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其次,“超级301条款”强行规定,贸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号到9月30日提出美国觉得“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去的18个月时期内,美国白宫将同这些贸易对手执行谈判,假使贸易纠纷仍无法处理,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行单方面贸易制裁,首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施高关税,关税最达到100%。
“超级301条款”的显现,表明美国尝试利用该条款谋求开拓国际市场的击穿口,通过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和着重国家,增强美国在同这些着重国家执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相反,美国的贸易伙伴在谈判中,受于被列为着重国家名单以及承受时间和或许的单边制裁阻力,其谈判地位承受显著影响。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国会可以介“301”案的调查与处理、监督,促进美国贸易代表对“301条款”的实施。国会力量的介入放大了“超级301条款”适用的机会性。然而部分美国人觉得“超级301条款”会招致贸易伙伴的不满,致使贸易战,所以应当采取尽量少用的原则,所以政府一度把它束之高阁。1992年美国国会曾酝酿延长“超级301条款”的期限。参众两院也曾提出多个修改“超级301条款”的提案,期望能形成一项长期的、比较平稳的法律规定。301条款-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条对其内容执行了补充。 “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着重的确定”,除不公平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困难外,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阻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着重国家,增强美国在同这些着重国家执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谋求开拓国际市场的击穿口。
美国 “超级301条款”的做法是,通过发布“着重不公平贸易做法”和“贸易放开着重国家名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USTR)可与被确定的“着重国家”执行谈判,与对方促成清除不公平做法或弥补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301条款-中国"301条款"申请
美国纺织团体协会要求政府接受美国的中国货币联盟提出的针对中国货币操纵实行“301条款”的申请。该协会主席卡斯·约翰逊觉得,中国利用货币作为经济武器,美国也应当对此执行反击。向美国白宫提出的“301条款”申请就是一种强大的武器,可以向中国提出制裁威胁。美国纺织团体协会建议政府保护美国的就业和贸易规则。
约翰逊表明,以往几年,美国白宫一直努力于与中国就其货币政策的改革执行谈判。但中国婉拒放弃人民币盯住美元的货币政策。而当前正是美国白宫应当采取强硬措施的时刻。
2005年1月1号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对美国纺织业十分不利。在已经取消配额的纺织品领域,中国的货币政策已致使产品价格平均下滑了53%。不仅对美国纺织业,对世界纺织业也造成了重大影响。在以往两年半中,中国纺织品在美国市场的比例从9%增到了72%,并在继续上涨。就在此时,很多美国纺织厂破产倒闭,孟加拉国和墨西哥的纺织业也遭受了很大损失。约翰逊觉得,这是不公平市场竞争的结果。美国务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就业。301条款-目的、措施和影响
“301条款”是美国白宫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举动、政策和做法执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加深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行,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致使其余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制裁措施
法律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USTR)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包含:(1)中止贸易协定项下的减让,(2)采取关税或其余进口制约;(3)对服务征收费用或采取制约;(4)与被调查国促成协议,以清除其违背举动或向美国供应弥补;(5)制约服务领域的授权。措施期限一般为4年。
作用
“301条款”的作用:一是作为一种监督、威胁和干预工具,每年通过拟定“着重国家”、“着重观察国家”等各种名单,公布《国别贸易阻碍评估数据》等措施,对其贸易伙伴施加阻力,干预影响其国内政策乃至国内政治;二是作为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处理机制的前置磋商程序,经磋商后决定能否提交世贸组织;三是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场所(USTR)和业界给予了沟通和磋商的桥梁,使业界的诉求能够快速地传递给美国白宫并得到后者的支持。